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省级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4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省创新实验室:

  为规范和加强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科技厅联合制定了《省级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9月7日

 

省级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省创新实验室建设及运行方面的经费。补助经费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1年至2023年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省财政厅主要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补助经费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组织补助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三)根据需要对补助经费支出实施财政评价和监督;

(四)会同省科技厅做好补助经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科技厅主要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完善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补助经费考核评估办法及相关绩效评估办法等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编制补助经费支出预算,设立补助经费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支出预算;

(三)根据省财政厅统一安排,定期对补助经费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

(四)负责年度补助经费和省创新实验室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五)负责做好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补助经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关设区市财政和科技部门主要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配合做好补助经费拨付、使用和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对省创新实验室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监控检查;

(三)推动省创新实验室按计划有序、有效、高质量建设,合理使用相关经费,不断提升省创新实验室科研创新、人才引育、成果转化等产出。

第六条省创新实验室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实验室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探索创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二)切实履行实验室建设职责,完成建设和绩效目标,高水平、高标准、高质量建成省创新实验室;

(三)及时总结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绩效完成情况,制定本年度资金预算方案、预期成效,形成预决算报告,报送有关财政和科技部门;

(四)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七条补助经费用于省政府确定的省创新实验室建设,主要用于:

(一)省创新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

(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与维护;

(三)人才团队引进与培养;

(四)人员薪酬与绩效;

(五)科技项目研发;

(六)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八条省创新实验室按照以市为主、省里奖补原则建设。补助经费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分为建设补助经费和运行补助经费。

(一)建设补助经费。建设期内,拨付不超过省级财政投入建设补助经费50%。其中:第一年,按实验室建设资金投入计划和年度预算情况,预拨补助经费作为建设启动资金。第二年起,根据创新实验室建设进度、设区市和依托单位上年度资金投入情况、支出情况,核定拨付建设补助经费。第四年起,对建成验收考核合格的,拨付省级财政投入建设补助经费的20%,不合格的则不再拨付;统筹30%省级财政投入建设补助经费用于奖励验收考核优秀的创新实验室。

(二)运行补助经费。原则上在启动建设3年后,统筹当年度省级运行补助经费总额的50%用于考核合格的基础性运转补助。另外50%统筹用于奖励上年度运行情况考核优秀的实验室。

以上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九条补助经费由省创新实验室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条省创新实验室参建单位需在申报的建设建议书中编写本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投资规模。

建设运行过程中,省创新实验室应按相关要求按时编制年度预决算、绩效目标,经主管部门(省创新实验室所在设区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一条补助经费的下达按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补助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建设补助经费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补助经费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省创新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到手续完整、核算规范、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省创新实验室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补助经费执行期满,省科技厅应组织对补助经费的绩效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补助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有关设区市科技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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