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供给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会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3月3日前反馈意见。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供给水平,构建更加安全、更有活力的产业生态,促进移动互联网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是指由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预置,在移动智能终端主屏幕或辅助屏幕界面内存在用户交互入口,为满足用户不同的应用需求而提供的、可独立使用的软件程序。 二、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应遵循依法合规、用户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则,按谁预置、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维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三、生产企业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 (二)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多媒体摄录; (三)基本通信应用:接打电话、收发短信、通信录、浏览器; 实现同一基本功能的预置应用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 五、生产企业应完善移动智能终端权限管理机制,提升操作系统安全性,采取技术措施预防在产品流通环节发生置换操作系统或安装应用软件的行为。 六、生产企业应按照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文件有关规定,保证预置应用软件安全合规,明示所提供预置应用软件的相关信息,履行登记、审核、监测、留存、下架等全链条管理责任,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等服务保障措施,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举报。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加强对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八、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