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泉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泉州市人社局、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通知》(泉人社文〔2019〕46号)精神,今年决定继续认定扶持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申报资格 基本条件 2. 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通过消防安全验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创业孵化场所产权清晰,且场所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 3. 建立在孵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4. 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开展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活动,指导、协助在孵创业实体享受人社部门鼓励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5. 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风险考核、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专业创业服务的能力; 6. 与入驻的创业主体签订协议,场地租金、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70%,或提供一年以上免租金服务; 认定标准 1.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年均不少于20户,每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5户,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40%(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下同),入驻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数与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应出园总数的比率,下同)总体不低于60%;近3年吸纳就业的人数(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第三批省级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22号)规定,指至少缴交3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有3个月银行工资发放记录,下同)年均不少于80人; 2. 一类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应不少于15户,每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4户,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30%,入驻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50%;近3年吸纳就业的人数年均不少于60人; 3. 二类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应不少于12户,每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户,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30%,入驻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40%;近3年吸纳就业的人数年均不少于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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