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办对原《福建省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处理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代章)
2022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投诉受理、处理程序,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投诉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延迟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对投诉做出处理,适用本办法。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作为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顺畅的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渠道可包括网络平台、电话、传真、信函等适当的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未在合同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投诉的中小企业。被投诉人,是指因与中小企业发生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争议而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第五条 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和事实根据,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六条 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企业规模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企业规模类型、住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合同文本等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四)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的承诺。
投诉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对符合要求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投诉材料转交给同级相关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投诉材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后重新提交投诉。投诉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级受理投诉部门按以下方式将受理投诉件转交处理投诉部门处理:
(一)被投诉人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转交被投诉人或其主管部门处理;
(二)被投诉人为省属国有大型企业,转交省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处理;
(三)被投诉人为设区市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受理投诉部门处理;
(四)被投诉人拖延检验、竣工验收引起的投诉案件,转交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处理;
(五)被投诉人为省外大型企业或者中央管辖企业的,引导投诉人向国家投诉平台投诉;
(六)被投诉人为大型民营企业,其未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转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人社部门办理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投诉案件时,发现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可抄送同级受理投诉部门,由受理投诉部门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三)其他机构或部门已经处理,投诉人没有提供新的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对受理投诉部门转交的投诉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投诉人可以向受理投诉部门申请撤回投诉,投诉处理程序自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撤回申请当日终止。受理投诉部门应及时将投诉人撤回投诉的信息告知处理投诉部门。
第十三条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对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延期办理的,处理投诉部门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人解释说明,并向交办的受理投诉部门或上级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省级受理投诉部门转办的国务院减负办、国家审计署等中央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批转的投诉案件,处理投诉部门必须严格在限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同时将情况书面回复省级受理投诉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台账。对核查属实的投诉,处理投诉部门应当督促拖欠主体明确清偿时间表路线图,对无争议的账款要责成拖欠主体立即清偿,做到“应还尽还”。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有关收付款凭证复印件报送受理投诉部门,实现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对存在争议的投诉案件,处理投诉部门要督促被投诉人主动与投诉人加强沟通,协调解决;无法协调的,引导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督促处理投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要求对投诉处理情况建立台账和报告制度,加强台账管理;对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进行工作通报。
各设区市受理投诉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受理投诉部门提交上季度投诉办理工作情况和相关台账报表,每年l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相关台账报表。
第十七条 受理投诉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拖欠典型案例可予以公开曝光。经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各级受理投诉部门发现被投诉人采取威胁、刁难等方式打击报复投诉人,或者存在对投诉案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情形的,应当转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被投诉人为部分或全部使用本省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团体组织的,参照本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投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受理、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试验区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处理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