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和我省相关实施意见,加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储备与管理,形成梯度培育机制,推动更多企业上市融资,我局起草了《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意见,为期3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363918680@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133号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本市场处,信封注明:“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暂行办法反馈意见”。
联系人:郑晓君,电话:0591-88323195。
附件:承诺书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和我省相关实施意见,加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储备与管理,形成梯度培育机制,推动更多企业上市融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建立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以下简称“省重点上市后备库”),会同福建省推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设区市金融监管局(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做好省重点上市后备库的日常管理和培育服务。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设区市金融监管部门每年向省金融监管局推荐本部门、本行业和属地优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
第三条 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设置基础层和培育层,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层级参与申报,经县(市、区)、市、省逐级审核后确定名单。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入库企业次年起需每年更新企业信息及财务资料,经逐级审核后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企业申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基础层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福建省内,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截止日前溯两个自然年);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申报截止日前溯两个会计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具有明确的上市意愿和上市规划。
申报培育层的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二)与证券公司签署财务顾问或其他相关协议。
第五条 申报基础层的企业,经营条件还需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两年(会计年度,下同)净利润均不低于800万元或近一年净利润大于1200万元;
(二)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4800万元,且持续增长;
(三)经税务部门核准的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8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480万元。
第六条 申报培育层的企业,经营条件还需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2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8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40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企业申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可通过以下途径:
(一)各设区市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推荐申报工作;
(二)各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推荐申报工作;
(三)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有关单位开展推荐申报工作;
(四)企业自主申报;
(五)已通过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受理的未上市企业,已获得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和已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经证监局推荐后可直接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
通过推荐申报或自主申报的企业通过福建省金融服务云平台(网址:www.fjjfypt.com,以下简称“金服云”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上传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首次参与申报基础层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下同);
(二)承诺书(详见附件);
(三)营业执照扫描件;
申报培育层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一)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相关材料;
(二)与证券公司签署财务顾问或其他相关协议的材料。
经审核,当年度未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再次申报时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于次年起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4个月内报送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更新企业信息,并及时报送上市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企业上市及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事项信息。达到条件的基础层企业可按照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条 企业应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和更新企业经营信息及上传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和资料负责。
第四章 审核流程
第十一条 省金融监管局定期组织开展企业申报入库和在库企业调整的审核工作,审核流程分为县(市、区)、市、省三个环节逐级审核。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入库企业的申报材料和在库企业的更新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对填报信息材料不完善、需要修改的及时退回并限期修改完善;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到下一环节审核。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复审工作,需向税务部门征询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并向相关处罚机关或主管部门查询企业违法违规及被处罚情况。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的,返回上一环节,由县级审核部门退回企业限期修改完善;对修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到下一环节,并将审核结果、推荐及调整意见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省金融监管局。
第十四条 省金融监管局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在省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正式发布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名单。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定期按基础层和培育层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对入库后下一年度不符合入库标准的企业,由各设区市金融监管部门给予提示;对连续两个年度不符合入库标准的企业,由各设区市金融监管部门给予拟调整出库提示;对连续三个年度不符合入库标准的企业,由各设区市金融监管部门提请省金融监管局将企业调整出库。
对入库的培育层企业,在下一年度仅符合基础层标准的将其调入基础层;对入库的基础层企业,在下一年度符合培育层标准的将其调入培育层。
第十六条 在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时进行动态调出:
(一)在库基础层企业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未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二)在库企业未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及时更新经营信息或上传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在库企业主动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申请调出;
(四)在库企业已上市;
(五)在库企业出现影响企业上市的重大事项变更等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政策、沪深北交易所培训指导、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