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9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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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关于印发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227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5号) 有关规定,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开展2022年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尚未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失效的企业; (二)2019年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2022年应复核的企业(注:若复核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的,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 2022年计划安排一批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核申报,网上系统申报提交和纸质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详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审)流程图(附件2) 直接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http://tas.innocom.gov.cn)→“申报认定备案入口”进入“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或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zwfw.fujian.gov.cn)→搜索输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厦门)”→“立即办理”→“服务地址”跳转至“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登陆成功后点击菜单栏中“服务事项”→“ 按主办单位”→“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系统”,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将经市技先认定办(市科技局)审核过的《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打印(加盖企业公章),并附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5)胶装成册。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邮寄纸质申报材料或到市科技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收件地址:思明区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6号楼306室,收件人:杨子昱,联系电话:13606921413。 根据《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企业申报前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并按时申报数据。 (一)《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二条 共有十款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海关保税监管政策优惠: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39号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海关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2和附件3)除外。 (四)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纳税增量奖励、骨干员工(人才)落户、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优惠政策。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市科技项目、研发费用补助、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一)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及财政奖励资金。 (二)市技先认定办(市科技局)向厦门科技交流中心购买服务,由其承担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的培训、辅导、咨询及受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所有辅导培训、咨询、受理等工作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市技先认定办从未授权或委托其它机构开展有偿服务。如遇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或变相索贿等违纪问题,请向市技先认定办(市科技局)投诉举报。 (三)为提升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厦门科技交流中心可免费为企业提供申报辅导服务。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可通过电话预约,并在约定的时间将纸质材料初稿送至厦门科技交流中心享受免费辅导修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