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丰泽区、石狮市工信科技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科技局起草了《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请于2022年5月10日17:00前反馈至市科技局综合科邮箱。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馈的,材料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科技创新超越,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泉州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的专项资金。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四、专项资金由泉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资金使用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五)会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支出预算。(四)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控,开展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五)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应当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的报请撤销工作。七、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用于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含:“揭榜挂帅”、人才创新创业、对外合作领域、高新领域、农业及社发领域、社会公益与应用基础研究、产学研、科技帮扶等科技计划项目。(二)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用于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奖励补助。(三)创新券补助。用于对中小微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的后补助。(四)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补助。(五)孵化器与众创空间奖补。用于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认定和建设、孵化用房、培育高企奖补。(六)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七)促进成果转化奖补。用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成效显著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补、科技成果购买及输出奖补、技术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经纪人培训等。(八)科技特派员补助。用于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项目补助,支持科技特派员培训中心、信息服务平台、星创天地等服务平台建设。(九)科技奖奖补。用于奖励我市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奖励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十)科技金融奖补。用于扶持推荐科技型企业登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科创贷”风险补偿金及筹资利息、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创投基金等。(十一)集成电路设计补助。用于扶持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MPW和流片补助专项、购买设计工具和IP等补助。(十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发补助。用于市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研发费用的后补助。(十三)考核激励奖励。用于奖励“抓创新促应用专项行动”、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等综合考评结果优异的县(市、区)。(十四)科技管理专项活动支出。用于支持科技政策辅导培训、科技统计、预算绩效管理、科技创新调查研究等科技管理专项活动支出。(十五)配套国家、省级资金资助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项目。(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对象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其中“揭榜挂帅”项目资助对象试点可以由市外承担单位。(二)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对象是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四)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助对象是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泉企业。(五)孵化器与众创空间奖补资助对象是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在泉企业、市级及以上有培育、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与众创空间。(六)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资助对象是当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在泉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七)促进成果转化奖补的资助对象是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科技成果购买及输出的在泉企事业单位、技术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担及运营单位、技术经纪人培训承担单位。(八)科技特派员补助的资助对象是市级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单位和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特派员培训中心、信息服务平台、星创天地等服务平台建设单位。(九)科技奖资助对象是我市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奖励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十)科技金融奖补资助对象是登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的科技型企业、“科创贷”合作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创投基金等。(十一)集成电路设计补助对象是在泉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应用及相关服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十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发补助资助对象是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再评价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市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十三)考核激励奖励对象是在“抓创新促应用专项行动”、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等综合考评结果优异的县(市、区)。(十四)科技管理专项活动相关支出支付对象为承担科技政策辅导培训、科技统计、预算绩效管理、科技创新调查等科技管理专项活动承担单位。(十五)国家、省级科技项目配套奖补对象为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资助对象是承担有助于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落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目标项目的单位。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分段补助、后补助等支持方式。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 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对于基础、前沿类和公益性科研项目以及事关我市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则仍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按《泉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确定的范围列支。(二)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创新券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孵化器与众创空间奖补、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促进成果转化转化奖补、科技特派员补助、科技奖奖补、集成电路设计补助、科技金融奖补等经费支出范围:以上经费属后补助与奖励性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三)科技金融奖补经费支出范围:用于支付筹资利息补助、风险补偿金、挂牌展示费、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创投基金等。(四)其他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采取前补助方式资助的,可用于与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采取后补助与奖励性资助的,由单位统筹使用。十二、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反映科技创新和产业技术需求,按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十三、专项资金的申报按指南编制发布、组织申报推荐等工作程序进行。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申报指南发布等组织工作。科技重大专项、定向申报项目等科技计划项目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任务组织申报评审,确保资金及时下达。十四、 对于科技惠企专项资金,应按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有关要求办理。对于其他科技创新专项,各县(市、区)收到市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在30日内完成拨付。十五、专项资金分配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资金支持的项目、相应的职能任务及相关的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分配。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预算额度为限,并由市科技局按照相关项目实施细则、年度项目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十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十七、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市科技局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十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中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相关机关处理。二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财教[2016]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