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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快推进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2/05/18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加快推进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加快推进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做好疫情防控医疗物资保障工作,聚焦当前处置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保障需求,迅速补齐短板、扩大优势、壮大规模,提升我省应急医疗物资保供能力,特制定本措施。 

  一、推动产业规模倍增 

  (一)支持企业改造扩产。鼓励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扩大产能、增加品种。省技改项目设备投资奖补、融资支持等专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其中,设备投资补助最高比例由5%提高到10%,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列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快项目对接引进。对新引进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用抗体、新冠核酸检测试剂用酶、NC膜、鼻拭子、胍盐等应急医疗物资产业链配套生产企业,当地工信部门按照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补助资金可从省级下达的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引进重点优势品种、高端人才团队或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项目落户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 

  (三)支持企业上规纳统。对2022年新投产纳统、规下转规上的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地市配套出台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二、加快产品创新应用 

  (一)支持产品创新开发。组织实施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产品应急攻关,对符合省级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条件的,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提高产品创新开发能力,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科技厅) 

  (二)支持新产品产业化应用。支持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新冠核酸检测试剂、鼻拭子、咽拭子、医用外科手套等应急医疗物资产品加快产业化,对上述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取得注册证书并实现产业化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应急医疗物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技术攻关及推广应用,对经认定属于国内、省内首台(套)的,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药监局、财政厅) 

  (三)推动科技成果对接转化。支持企业购买转化高校、科研院所或国家级创新平台科技成果,对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发挥中国·海峡创新项目成果交易会等载体作用,建立产学研用常年对接机制,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尽快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加速推进以消杀机为代表的冷链物流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与推广应用,强化对重要场所、重要环节和重点人群的防疫力度,培育壮大消杀产品特色产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 

  三、培育壮大优质企业 

  (一)培优扶强龙头企业。培育壮大省级应急医疗物资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加快策划实施增资扩产项目,积极做大总量。鼓励企业围绕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开展兼并重组,对企业兼并重组重大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前期费用和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支持企业壮大规模,对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的,当地工信部门可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补助和奖励资金可从省级下达的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二)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降低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列入省“专精特新”企业库的门槛,年营业收入条件由5000万元降低到2000万元,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精特新”企业。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专精特新”企业政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三)促进企业上市发展。推动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优化股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成股份制改造。完善企业上市培育、储备和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等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实现IPO、再融资、并购重组,依托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提升品牌影响力,加速做优做强,对首发上市的企业,市、县(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工信厅,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 

  四、推动市场循环畅通 

  (一)加强产业链配套。支持各级各部门、行业协会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产品推介、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手拉手”活动,促进企业持续加大省内采购、增强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对各地工信部门牵头举办(含承办)的应急医疗物资“手拉手”供需对接活动,企业达15家及以上的每场活动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二)支持市场拓展。按规定积极引导我省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产品及时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鼓励医疗机构在执行政府工作任务、开展科研项目以及在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直接采购使用疫情期间支持政府应急采购企业的相关产品。制定福建省重点应急医疗物资产品推荐指导目录,引导二、三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目录内产品,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疫情期间,财政部门开辟绿色通道,省内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可由采购单位直接组织采购。(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卫健委、财政厅、工信厅) 

  (三)支持配套融资。对为各级政府保供医疗物资的生产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视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总规模50亿元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信厅、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五、优化审评审批服务 

  (一)提升审评审批效能。完善注册申报全过程服务机制,对应急医疗物资产品的注册人或生产企业,加强产品注册检验、临床试验、技术审评等方面的指导服务,实现二类医疗器械审评、检查和审批时限的全面提速,营造优良、便捷的产品申报注册环境。加强与国家药监部门的对接协调,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列入国家药监局优先检验和审评。(责任单位:省药监局、卫健委) 

  (二)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强化对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专业技术队伍、检测仪器、经费保障等方面支持,建设完善疫苗批签发和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实验室,持续扩展省内药品、医疗器械急需的检验新项目。(责任单位:省药监局、财政厅) 

  (三)加强临床资源供给。整合全省临床机构资源,推动建立临床试验研究者职务晋升及薪酬待遇激励机制,促进临床试验能力提质增效。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审核机制,提高临床试验样本供给,加速临床试验进程。鼓励医疗机构为省内应急医疗物资企业开展临床试验服务和加快临床试验促进成果转化提供支持。(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财政厅、药监局) 

  六、强化要素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产业发展协调联动机制,紧盯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保供,补齐产业短板、发挥产业优势,推动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落细落实本措施具体内容。厦门、福州、泉州、漳州、龙岩等地市要发挥现有产业基础,加快打造形成各具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和园区。(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卫健委、药监局、医保局、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应急医疗物资研发、临床、公共平台、产业化项目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探索建立应急医疗物资产业中长期贷款“白名单”制度,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内部政策安排和加强考核激励,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创新供应链金融、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生产设备抵押融资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应急医疗物资产业中长期融资支持,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三)强化公共服务支撑。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桥梁纽带和智库平台功能,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政策宣传、专业博览会等活动,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力量协助产品审评审批和加快上市。支持行业协会、高校院所等举办或开展行业相关学术交流、产业推介、招才引智等活动,鼓励行业协会组织本省应急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卫健委、药监局、医保局) 

  (四)落实人才用工保障。推动产业链与人才链精准对接,强化人才工程与产业发展相衔接、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相协同。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和职工培训中心,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各类社会机构、个人,给予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奖补标准。(责任单位:省工信厅、教育厅、人社厅,省委人才办) 

  相关措施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解决。相关措施与本省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有关单位: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人社厅、商务厅、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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