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项目落地。除化工集中区和矿产品加工企业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予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企业投产之日以该企业开具第一张产品销售发票日期为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前3年按照其对沙县区级经济贡献的50%标准给予资金奖励,第4~5年按25%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1亿元的,前3年按照其对沙县区级经济贡献的70%标准给予资金奖励,第4~5年按35%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前3年按照其对沙县区级经济贡献的90%标准给予资金奖励,第4~5年按50%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重大投资、税性好、产业带动力强的工业企业,启动“一事一议”议定优惠政策。
二、鼓励做大规模。对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和规下转规上企业,除市级以上的奖励外,一次性分别给予配套奖励每家5万元、3万元。 三、鼓励产品开发。支持工业企业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对经省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数控技术产品,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作为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试点示范。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及区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五、鼓励增资技改。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符合我区产业转型要求的技改及扩建项目,按项目当年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国家、省、市级技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六、鼓励制造型服务业。鼓励区内制造业企业新注册成立生产性服务公司,为行业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生产性服务,提升服务收入在企业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对服务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10%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鼓励品牌培育。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八、鼓励二次招商。对租赁园区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照其对沙县区级经济贡献的50%标准予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对购买园区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照其对沙县区级经济贡献的全额标准予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企业投产之日以该企业开具第一张产品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九、鼓励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十、鼓励标准化建设。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对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每项8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1万元补助;对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每项4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补助。对获国家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专利高质量。企业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1万元、0.2万元、0.1万元的奖励。对专利权属企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10万、5万、2万元;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十二、鼓励实行工贸分离。鼓励区内制造企业实行工贸分离,注册成立贸易公司负责本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贸易公司销售本企业产品按销售收入的万分之六给予销售奖励。 由企业向区工信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根据负责单位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区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局予以兑现。以上扶持措施由区工信科技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