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福州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高新区人社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和《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23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保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全年职工平均参保人数)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等机构),其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按企业相关划型执行;未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按单位及其职工2021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 各县(市)区应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启动发放。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技能人才评价,可凭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3个月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以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其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累计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此项补贴与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不重复享受)。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等22个特困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实施办法遵照上级规定执行。加大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力度,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统一调整至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90%。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此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在此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临时生活补助。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失业补助金发放不超过6个月,按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间区分执行标准: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按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的60%即742元/月执行;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按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的30%即371元/月执行。2022年1月1日至通知下发期间,已按《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生活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榕人社就〔2020〕107号)审核发放的,可继续保持原标准发放。通知下发之后新申领的,按新标准执行;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待遇标准保持不变。 按规定时限完成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福建省12333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申领数据的审核工作,防止超期办理。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各县(市)区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各地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中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期间,符合第二项、第五项的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政策的个人、企业及社会团体等机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发。若上述政策国家有出台新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