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2019年完工部分)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榕工信行规〔2022〕10号
相关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福州市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实施的技改项目在2019年度完工投产且有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申报企业未列入失信“黑名单”。
按企业2021年较完工投产前一年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0%、30%、40%,市级承担部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对财政贡献指企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额,相关数据由市税务部门审核确认。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获得过省、市、县技改项目投资补助或技改基金融资成本补贴的项目,省、市、县三级的技改完工投产奖励三年累计应奖资金不超过该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且只兑现超出上述补贴的部分,相关数据由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一)纸质材料
(二)电子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和税收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奖励资金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
2.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牵头做好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核,形成申报汇总表。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加强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于7月7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一式两份)。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3.市工信局、财政局根据相关材料编制资金安排表,经公示及上报市政府、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程序后,下发奖励资金安排的通知,由各县(市)区按100%先行兑现后,通过省与市、市与县年终财政结算返还。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