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2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县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福州市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县再给予5万元奖励。1.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对列入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的企业,按照等级,在此基础上,我县再按优秀等次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2.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福州市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县再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1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目且企业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作费用达20万元(含)以上的,福州市按支付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在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县再给予5万元的配套奖励。鼓励企业用足用好省、市企业技改基金,积极组织我县企业参与先进产能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服务型制造、工业强基工程、提升质量品牌、绿色生态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重点技术改造,做好企业技术改造基金申报工作。对获得福州市技改基金贴息补助的项目,县财政按市贴息补助金额的10%再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1.对获得福州市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补助的项目,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县再给予10%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对实施的技术改造的重点工业企业,未获得市级技改补助且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县财政按其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税)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1.支持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福州市财政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奖励15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县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10%再给予一性配套补助。对获省级、福州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节能项目,上级已指定要求地方配套的不能重复申请。2.支持企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福州市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等条件予以10万元或2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县按市级补助的1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经省工信厅考核,进入前10名的平台,在省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运营补助的基础上,福州市市财政再给予15万元的配套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县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当年提升规模或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30万元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再给予10万元奖励。为准确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动态,进一步提高工业企业生产要素保障效率和服务水平,每年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入重点监测服务对象,对积极配合开展运行监测各项工作的企业信息监测联络员按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贴,在库规上工业企业及年度新建投产纳统企业补助金额按统计平台数据实际上报月份计算,新提升纳统企业按3个月计算。1.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2.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由县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其余专项由县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3.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不重复享受技改补助、节能补助和其他县级工业和信息化补助政策,已享受县级同类型补助或已指定要求县级配套的不能重复申请。但可按照“就高补差”形式给予最高补助,单个企业奖励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对永泰的经济贡献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