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三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该文明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的技术相比,这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成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成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