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根据《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方案》(闽金管规〔2022〕4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加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储备与管理,形成梯度培育机制,推动更多企业上市融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建立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以下简称省上市后备库),会同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金融局(金融办)或者其他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上市工作机构)共同做好省上市后备库的日常管理。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上市工作机构共同做好省上市后备库内企业的培育服务工作。 第三条 省上市后备库设置基础层和培育层,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层级参与申报,经县(市、区)、设区市、省逐级审核后确定省上市后备库名单,名单内的企业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企业入库后有效期三年,从入库当年1月1日起计算(2022年从《行动方案》发布之日起计算入库时间),有效期至入库后第三年度12月31日止。 第四条 企业申报进入省上市后备库基础层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福建省内,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截止日前溯两个会计年度); (四)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申报截止日前溯两个会计年度); 申报进入培育层的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第五条 申报进入基础层的企业,经营条件还需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8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200万元; (二)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4800万元,且持续增长; (三)经税务部门核准的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8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480万元。 第六条 申报进入培育层的企业,经营条件还需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2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有关单位开展推荐申报工作; (五)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受理的未上市企业,经证监局推荐后可直接纳入省上市后备库培育层,入库日期从获得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受理之日开始计算,其中受理之日在《行动方案》发布之日前的,从《行动方案》发布之日起计算入库时间。 通过推荐申报或者自主申报的企业应通过相关平台在线提交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申报截止日前溯两个会计年度,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首次申报进入培育层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二)与证券公司签署财务顾问或者其他相关协议的材料; (三)获得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受理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企业在库三年届满后,有意愿继续作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应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和更新企业经营信息以及上传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和资料负责。 第十一条 省金融监管局每年组织开展企业申报入库的审核工作,审核流程分为县(市、区)、设区市、省三个环节逐级审核。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上市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入库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入库条件的,将材料予以退回至企业;对填报信息材料不完善、需要修改的及时退回并限期修改完善;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提交到下一环节审核。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上市工作机构负责复审工作,并向税务部门征询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向相关处罚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查询企业近两年来违法违规以及被处罚情况。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的,返回上一环节,由县(市、区)上市工作机构退回企业限期修改完善;对修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到下一环节,并将审核结果、推荐入库意见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省金融监管局。 第十四条 省金融监管局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在省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正式发布省上市后备库名单。 第十五条 在库企业上市后,不再继续作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和各上市工作机构对在库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对在库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时,省金融监管局将其调整出库,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对纳入省上市后备库的企业,根据企业情况,分类给予培训指导、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