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二批商贸批发企业增量、存量奖励申报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政规[2020]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商贸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现就2021年第二批商贸批发企业增量、存量奖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1、限上批发企业2020年度总销售额5亿元(不含)以下,且2022年1-6月批发销售额完成其2021年度批发总销售额30%以上的企业,按其2021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10%(含)-30%(不含)、30%(含)-60%(不含)、60%(含)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0.5‰、1‰、1.5‰分档奖励; 2、限上批发企业2020年度总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且2022年1-6月批发销售额完成其2021年度批发总销售额30%以上的企业,按其2021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10%(含)-30%(不含)、30%(含)-60%(不含)、60%(含)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1‰、1.5‰、2‰分档奖励。 存量企业批发销售额奖励。2021年度批发销售额达1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含)以上的企业,2022年1-6月销售额完成其2021年度批发总销售额30%以上的企业,按其2020年度批发销售额的0.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一)(二)适用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200万元且不含商贸新注册入统的企业。 本扶持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税收、贸易额统计关系归属我区的商贸流通企业,一事一议企业不再享受本扶持措施。如企业重复申请与该政策同类型或者替代政策,企业可择优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1、商贸批发企业增量奖励申报表原件1份(申请表格上的奖励金一栏由工信局核查后填写,企业不用填写奖励金); 2、2021年12月月报、2022年6月月报、2021年年报统计证明材料(用统计系统自带打印功能打印统计报表,即统计报表E204-1、E104-1,加盖企业公章)。 1、商贸批发企业存量奖励申报表原件1份(申请表格上的奖励金一栏由工信局核查后填写,企业不用填写奖励金); 2、2021年12月月报、2022年6月月报、2021年年报统计证明材料(用统计系统自带打印功能打印统计报表,即统计报表E204-1、E104-1,加盖企业公章)。 具体核算奖励的金额,待申报时间截止后,请各企业及时向区工信局联系人核实,方便后续提交收据。 7月15日-7月21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请于申报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或邮寄过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 办公地址: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行政中心主楼1353/1357办公室。
厦门市海沧区工信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