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1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推动福清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港湾城市,加快打造省会副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2〕59号)精神,结合福清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经市十八届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福清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清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福清市产业发展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2.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责任单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局、财政局)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20%。(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二)在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可按以下行业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含在福清的下属一级控股子公司,下同)15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2.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甲级)及以上且连续两年在我市纳税额15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 3.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4.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局(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等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5.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6.旅游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文体旅局、财政局) 7.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8.其他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5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三)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大型中央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一级子公司;省数字办当年度公布的我市“独角兽”企业;台湾省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台湾百大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在福清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职能型总部: (2)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或500万美元); (5)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其中福州市外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 (一)对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收资本的3%给予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福州最高1500万元),分3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1)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8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4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2)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的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的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的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该项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1)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用部分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3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 (2)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金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租用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 (3)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按照《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清市龙头企业总部大楼用地供应及管理方案的通知》(融自然综〔2022〕522号)执行。 总部企业年收入4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50万元以上的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学校。(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 (二)对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1)新引进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6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经营贡献奖励。 (2)现有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经营贡献奖。 职能型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个人地方贡献奖励和子女入学等相应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 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2年复核一次。连续两年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一)本通知涉及的扶持政策,与福州市及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企业同时具备福州市级和福清市级总部资格的,原则上优先向福州市总部办申请奖励扶持。除人才激励政策外,单家企业申请的各类补助和奖励,年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对我市的地方贡献总额。 (二)本通知由市发改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市发改局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建立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融政发〔2022〕2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融政综〔2018〕22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2021年前已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企业,尚未兑现扶持奖励政策的,可继续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新引进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下(含3年)的企业;现有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企业。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更名等的,不按本通知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金融业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政策按照我市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执行。 (六)根据本通知所认定的企业需依法依规经营,享受本通知政策的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将业务移往福清市外或迁出本市等情形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退还已取得的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