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关于修订《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平台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平台企业发展现状,现对《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修订)》(榕服办〔2020〕9号)相关条款做如下修订: 一、第一章第一条,将原先“引导规范全市平台企业发展”的表述修改为“引导全市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第二章第三条“基本特征”中,将原先“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及其应用为支撑的虚拟性交易空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提供交易综合服务”的表述修改为“依托云、网、端等网络基础设施,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向双(多)边主体提供服务,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三、增加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八条 平台开发与实际运营非同一家企业的,以实际运营平台的企业为申报主体。 第九条 同一法人注册多家企业或存在股权关系的多家企业,分别建设多个同类型平台,申请时需进行说明。认定时除满足本认定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所规定外,还需满足企业对当地贡献、平台经营差异性等约束性条件。 第十条 以供应链方式,融通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统筹整合产供销流程,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年纳统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且在平台上年交易额达2亿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可参照列为平台企业。 四、第五章第十三条,将原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1年12月31日”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关于《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2年版)》政策解读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福州市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榕委发﹝2019﹞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福州”行动方案〉〈“海上福州”行动方案〉〈“平台福州”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9﹞17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平台福州建设,引导全市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牵头负责全市平台企业的认定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高新区参与相关行业平台企业的认定及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产业生态,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的企业。(一)注册登记。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在福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产业范畴。符合《关于加快福州市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台福州”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支持的工业互联网、电子信息公共服务、电子商务、供应链(含大宗商品)及物流服务、批发购销服务、第三方综合服务、创新服务、基金综合服务、医疗大数据和康养及旅游集散综合服务等产业领域。(三)基本特征。依托云、网、端等网络基础设施,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向双(多)边主体提供服务,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率。(四)平台构成。拥有明晰的供给方用户群体、需求方用户群体以及支持平台功能的相关服务提供商等主体。(五)诚信经营。建立完善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较为完善的对平台各参与方规范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重视知识产权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未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组织申报。由平台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材料包括:平台企业申请表、申请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汇总表等。第五条 动态管理。建立市级平台企业项目管理库,加强规范性指导和滚动式更新,对入库的平台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第六条 评审认定。由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入库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并择优评定一批平台示范企业。第七条 示范企业认定。择优评定一批行业特色鲜明、整合资源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并且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平台示范企业;对拟认定的示范企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给予推荐评定为福州市平台示范企业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扶持资金和荣誉称号。由市政府审定产生福州市平台示范企业名单,以市政府名义授牌。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每两年考评一次。
第八条 平台开发与实际运营非同一家企业的,以实际运营平台的企业为申报主体。第九条 同一法人注册多家企业或存在股权关系的多家企业,分别建设多个同类型平台,申请时需进行说明。认定时除满足本认定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所规定外,还需满足企业对当地贡献、平台经营差异性等约束性条件。第十条 以供应链方式,融通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统筹整合产供销流程,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年纳统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且在平台上年交易额达2亿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可参照列为平台企业。第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平台经济发展水平、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修订。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