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关于组织开展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申报工作和复核工作的通知》(工财函〔2022〕20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免税资格申报和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见《调整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产品)的企业或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核电企业; (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见《调整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 (三)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通过申请的企业在下一年度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新申请政策企业。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对照《调整通知》,填写《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附件1,一式四份,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电子版光盘三份),于2022年8月31日前报送我厅,逾期不予受理。 (二)已享受政策企业。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按照《调整通知》,填写《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附件2,一式四份,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电子版光盘三份)。于2022年8月31日前报送我厅,逾期不予受理。 (一)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争相关企业应知尽知,积极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申报,争取免税政策惠及更多企业。 (二)工信部组织的专家评审会拟采取“线上+线下”的形式,新申请政策企业应做好答辩准备。 (三)如本次新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未能在2023年1月1日前印发,企业可凭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具的《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附件3),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四)对于政策有关目录(工信部联重装〔2022〕198号)中执行年限为2022年到期的产品,企业无需申请或复核。 (五)本通知相关工财函〔2022〕204号、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等文件及其附件,可登录我厅门户网站或直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网站下载。 3.《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