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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24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提高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进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规范化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平台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平台,是指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立项支持建设,为我市主导产业和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创新服务,或针对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共性需求,提供较高水平解决方案和综合性服务的平台,平台应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前期建设经市科技局认可,符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特征的社会力量自建平台,可纳入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绩效考核,考核通过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平台按照“政府主导搭建,市场化运作管理”的原则,突出创新导向、统筹规划布局、鼓励协同创新、强化共享服务、实行绩效评估,采取“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构建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学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检验测试、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咨询评估、技术交易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人才;

  (三)开展技术交易、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建立平台的共享机制及服务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科技局作为平台管理工作决策机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负责平台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平台建设项目立项管理的检查和验收;平台管理、绩效评估体系建设;平台相关扶持政策制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和考核。

  第六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配合开展平台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平台规划、拟建平台策划等工作;

  (二)配合开展平台绩效考核及政策兑现;

  (三)配合做好平台资源共享及对外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七条  鼓励高校、大院大所与我市共建平台,鼓励市区两级合作建设平台,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及社会各类机构参与平台建设。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以主导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为重点,提出平台的建设方向和组建要求。可采取公开竞争、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平台承担单位。

  第九条  申请建设平台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人才团队精干高效、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以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和服务场所,能为技术创新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

  (三)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科技任务的能力 ;

  (四)具备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科技服务的管理机制基础;

  (五)能够提供保证平台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第十条  平台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应设置科学合理、可考核的建设目标和验收指标,并按照《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平台建设期原则不超过3年,平台建设期间,平台承担单位每年1月底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平台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平台建设内容过半可根据需要向市科技局申请开展中期评估,建设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验收。

  第四章  平台运营及管理

  第十二条  平台承担单位应遵循“开放、共享、服务、创新”要求,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的科技服务。成立相对独立的平台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平台日常运营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平台运营和服务模式,建立有利于平台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实现依靠自身发展,保障平台良性运行;利用各类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平台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做到服务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政府主导策划建设的平台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完善“自我造血功能”;以龙头企业牵头建设的平台,要注重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强化开放服务功能;以高校、科研机构牵头建设的平台,要注重服务产业创新,完善产学研用紧密协同机制。

  第十四条  平台的重大仪器设备应对接市科研仪器设备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科技局指导建设统一服务平台,承担单位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利用平台提供的功能模块,开展在线服务。

  第五章  平台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2年组织一次绩效考核,凡已通过验收的平台符合考核年度要求均纳入考核。

  第十六条  平台绩效考核采取系统填报、专家现场核查方式,重点考核平台基础条件、资源共享、管理体系、服务能力、服务成效、运营模式、用户评价、年度总结报送等情况,并按照平台类别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成绩在85分(含)以上且排名前20%(不高于20%)为优秀,75分(含)以上且排名前50%(不高于50%)为良好,65分(含)以上为合格,65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良好考核比例可根据平台考核情况进行调整,考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平台奖惩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等级为优秀,且有提升改造需求的平台,可向市科技局申请滚动支持。平台滚动支持可采取简化程序,面向考核优秀平台定向申报,经专家评审后,以市科技计划项目形式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经费支持,特别重大的可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平台,按考核年度技术服务收入实际发生额的15%给予绩效奖励,单个平台最高奖励150万元;对绩效考核良好的平台,按考核年度技术服务收入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绩效奖励,单个平台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优秀、良好平台可从实际拨付绩效奖励金中提取50%奖励金额作为平台相关管理人员绩效奖励金,且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平台绩效奖励金与市级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考核结果对平台进行动态调整,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平台,责成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平台,取消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格;整改完成后符合平台条件的,于下一次考核期内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通过考核的可重新列入。无故不参加绩效考核的平台,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平台承担单位应如实提供绩效考核材料,凡弄虚作假,经查实,市科技局根据相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平台承担单位 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扶持资金、资质、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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