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综规〔2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四大主导产业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优惠措施》已经2022年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推动我县集约用地,做大做强四大主导产业,分行业鼓励企业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特制订本措施。1.鼓励精密机械企业购置或租赁标准化厂房。若新引进的精密机械企业在我县购置或租赁标准化厂房,投资强度达2200元/平方米以上,根据年销售收入情况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达2200元/平方米的,按销售收入的3%予以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平均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额50%;年销售收入达3300元/平方米的,按销售收入的4%予以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平均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额80%;年销售收入达到4400元/平方米的,按销售收入5%予以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平均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额100%。(1)购置补助。对新引进的精密机械项目,若在园区内购置或订制标准厂房并投产后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性收入所属纳税年度5年内,按企业对我县地方经济的贡献给予奖励,5年合计奖励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2)租赁补助。对新引进租赁辖区厂房并正式投产的精密机械项目,按照以下四个方面给予补助:①搬迁补助。若为整厂搬迁,则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100万元。②物流补助。前3年给予应税销售收入的0.65%作为物流补助,单家企业封顶100万元。③厂房租金补助。项目正式签约后,给予4个月免租金装修期,从签约第5个月起5年内厂房实行减免租金,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④金融补助。投产之日起5年内若因扩大生产需要贷款,给予3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鼓励食品健康企业购置或租赁标准化厂房。若新引进的食品健康企业在我县购置或租赁标准化厂房,投资强度达2400元/平方米以上,根据年销售收入情况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达2400元/平方米的,按销售收入的3%予以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平均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额50%;年销售收入达3600元/平方米的,按销售收入的4%予以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平均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额80%;年销售收入达到4800元/平方米的,按销售收入5%予以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平均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额的100%。(1)购置补助。对新引进的食品健康项目,若在园区内购置或订制标准厂房并投产后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性收入所属纳税年度5年内,按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给予奖励,5年合计奖励不超过1400元/平方米。(2)租赁补助。对新引进租赁辖区厂房并正式投产的食品健康项目,按照以下四个方面给予补助:①搬迁补助。若为整厂搬迁,则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100万元。②物流补助。前3年给予应税销售收入的0.5%作为物流补助,单家企业封顶100万元。③装修补助。给予项目无尘、恒温、恒湿车间补助。补助标准及办法为a或b(二选一):a.达到万级的,给予每平方米补助600元;达到千级的,给予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达到百级及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补助2000元。b.洁净车间厂房装修按照打包价每平方米补助1200元(即不分等级)。洁净车间面积按装修洁净厂房的实际面积申报。④厂房租金补助。项目正式签约后,给予4个月免租金装修期,从签约第5个月起5年内厂房实行减免租金,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3.鼓励电子信息企业购置或租赁标准化厂房。若新引进的电子信息企业在我县购置或租赁标准化厂房,投资强度达3000元/平方米以上,根据年销售收入情况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达3000元/平方米的,按销售收入的3%予以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平均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额50%;年销售收入达4500元/平方米的,按销售收入的4%予以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平均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额80%;年销售收入达到6000元/平方米的,按销售收入5%予以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平均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额100%。(1)购置补助。对新引进的电子信息项目,若在园区内购置或订制标准厂房并投产后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性收入所属纳税年度5年内,按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给予奖励,5年合计奖励不超过1600元/平方米。(2)租赁补助。对新引进租赁辖区厂房并正式投产的电子信息项目,按照以下六个方面给予补助:①搬迁补助。若为整厂搬迁,则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300万元。②物流补助。前3年给予应税销售收入的0.6%作为物流补助,单家企业封顶300万元。③设备补助。对项目签约后三年内购置的新设备给予补助。对项目购置的新生产性设备、用于研发的新关键仪器设备,按购置新设备款的20%给予补助。补助办法为:在购置的新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后,企业凭新设备购置发票申请兑现。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万。④装修补助。给予项目无尘、恒温、恒湿车间补助。补助标准及办法为a或b(二选一):a.达到万级的,给予每平方米补助600元;达到千级的,给予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达到百级及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补助2000元。b.洁净车间厂房装修按照打包价每平方米补助1200元(即不分等级)。洁净车间面积按装修洁净厂房的实际面积申报。⑤厂房租金补助。项目正式签约后,给予4个月免租金装修期,从签约第5个月起5年内厂房实行减免租金,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⑥金融补助。投产之日起5年内若因扩大生产需要贷款,给予3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4.鼓励新能源新材料企业购置或租赁标准化厂房。若新引进的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在我县购置或租赁标准化厂房,投资强度达3100元/平方米以上,根据年销售收入情况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达3100元/平方米的,按销售收入的3%予以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平均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额50%;年销售收入达4650元/平方米的,按销售收入的4%予以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平均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额80%;年销售收入达到6200元/平方米的,按销售收入5%予以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平均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额的100%。(1)购置补助。对新引进的新能源新材料项目,若在园区内购置或订制标准厂房并投产后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性收入所属纳税年度5年内,按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给予奖励,5年合计奖励不超过1800元/平方米。(2)租赁补助。对新引进租赁辖区厂房并正式投产的新能源新材料项目,按照以下六个方面给予补助:①搬迁补助。若为整厂搬迁,则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320万元。②物流补助。前3年给予应税销售收入的0.7%作为物流补助,单家企业封顶300万元。③设备补助。对项目签约后三年内购置的新设备给予补助。对项目购置的新生产性设备、用于研发的新关键仪器设备,按购置新设备款的20%给予补助。补助办法为:在购置的新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后,企业凭新设备购置发票申请兑现。最高补助不超过2200万。④装修补助。给予项目无尘、恒温、恒湿车间补助。补助标准及办法为a或b(二选一):a.达到万级的,给予每平方米补助600元;达到千级的,给予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达到百级及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补助2000元。b.洁净车间厂房装修按照打包价每平方米补助1200元(即不分等级)。洁净车间面积按装修洁净厂房的实际面积申报。⑤厂房租金补助。项目正式签约后,给予4个月免租金装修期,从签约第5个月起5年内厂房实行减免租金,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⑥金融补助。投产之日起5年内若因扩大生产需要贷款,给予3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对落户我县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亩均税收、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等情况,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扶持。(二)本措施涉及的各项政策凡与国家、省、市、县政策内容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予重复享受。(三)同一企业(项目)享受的全部奖励额度以其当年度对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额为限,若企业享受的奖补资金超过其当年度对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则延续至下一年度享受,以此类推。(四)属于各镇、土楼管委会的企业,由各镇、土楼管委会负责按规定向县工信局办理资金申请,并及时兑现给企业;属于南靖高新园的企业,税收直接入库南靖高新园金库,参照《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城镇、高新园管委会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靖政综〔2020〕90号)执行,由南靖高新园按规定负责兑现,给予办理拨付;属于相关镇(园)、土楼管委会的飞地企业,按“飞地”政策规定由相关镇(园)、土楼管委会分别负担,年终统一报县财政局通过体制结算进行划转。(五)措施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政府投资或政府招引的工业地产标准厂房。(六)享受本优惠措施的企业如存在以下行为,南靖县政府有权予以取消扶持奖励,并追回相关奖励款。1.半年内未实际进行经营活动;2.在经营期间发生转租、转包、转承包、未经南靖县政府书面同意,私下将企业股权进行转让、注销或搬离或停止经营超过半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投入的资金或缴纳的税收额度未达到入驻企业约定要求的,县政府有权向企业追回已支付给企业的全部奖励或补贴;3.未连续在南靖县内实际经营5年以上,提前撤离的;4.其他存在骗取、套取奖励或补贴的行为。(七)本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八)本措施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税务局、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