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个人):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助力我县企业纾困解难,更好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惠安县鼓励科技创新暂行规定》(惠委发〔2020〕3 号)和《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惠安县鼓励科技创新暂行规定〉知识产权有关内容的通知》(惠市监 〔2022〕58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就组织做好惠安县鼓励科技创新(知识产权部分)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上述文件(可登录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网站公告”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网址:http://www.huian.gov.cn/)和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中规定扶持条件的企业单位个人,自愿申报并登陆“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网址:https://bmhqpt.qzdsj.net/#/)进行注册申报;个人自愿申报并登陆惠安县个人专利项目申报平台(网址:https://zl.hgongzuo.cn/login)进行注册申报。 申报时间为2022年9月7日至9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按照惠委发〔2020〕3号和惠市监〔2022〕58号文件规定执行。 申报单位、个人需提供《惠安县鼓励科技创新(知识产权部分)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银行卡号,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2021年度纳税证明原件扫描件、开户行许可证原件扫描件。根据文件要求,对申报以下类别扶持奖励资金项目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惠委发〔2020〕3号)第三条款第1、第2、第3条:提供专利证书、2020年以来专利已采取专利质押、专利权评价、专利保险、专利鉴定等方式进行的认定(确认)的批准文件、发票的原件扫描件。 2.(惠委发〔2020〕3号)第三条款第4、第5、第6条:提供主管部门认定(确认)的批准文件的原件扫描件。 3.(惠委发〔2020〕3号)第三条款第7、第8、第9条:提供主管部门认定(确认)的已正式发布的有效证明材料和标准文本的原件扫描件。 4.(惠委发〔2020〕3号)第三条款第10条: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裁定)中国驰名商标文书,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马德里国际注册证。申请单一国家(地区)商标注册奖励的,需要提供该国家(地区)商标注册证(原件扫描件及翻译件)、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原件扫描件)和商标注册费用正式发票(原件扫描件)。商标注册权利人、代理合同签约人和发票三者必须统一。 5.(惠委发〔2020〕3号)第三条款第11条:提供在县知识产权部门备案的相关资料和运营的专利清单原件扫描件。 6.(惠委发〔2020〕3号)第七条款第3条、第4条、第5条:提供主管部门认定(确认)的批准文件原件扫描件。 (一)专利权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存在涉黑涉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等记录,不予资助。 (二)专利权人将专利转让、转移到县外或企业外迁,不予资助。 (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书未能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索到的,不予资助。 (四)对弄虚作假者,依法追缴其所获的财政资助,并予通报,取消其今后申请资助资格;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惠委发〔2020〕3号文件,按照县直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实行对口受理申报初审、复审、联审,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汇总,财政部门审定后,将在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uian.gov.cn/)等媒介公告5天,对弄虚作假套取政策的,一律取消资格,并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经报县政府批准后,采取部门联合行文,归口支付扶持奖励资金方式兑现扶持奖励政策。 1.惠安县鼓励科技创新(知识产权部分)扶持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