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人才治理法治化,既是人才强国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才强国的内在要求。实现2030年基本形成适应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制度体系目标,需要让人才工作由政策创新推动转向依法营造环境,需要依法纵深推进人才体制机制改革,需要依法保障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2021年9月,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提出“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发展目标,并从时间空间上作出一系列战略安排。其中要求,到2030年,适应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形成适应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推进人才治理法治化。人才竞争说到底是制度的较量。人才治理法治化,既是人才强国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才强国的内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我国不断推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纵深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锻造着中国特色人才治理制度优势。
自2016年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来,我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深化改革的步子略显跟不上人才发展需求的变化。我国依法治理人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我国暂时还没有一部专门引进国际人才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人才服务管理的文件政策位阶级别偏低;各部门法规衔接仍存盲点,刚性不足,执行起来有时仍存在一定难度。与建成世界人才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人才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依然滞后,立法过程对现实需求的回应能力还需持续增强。要打造更优的人才法治生态,需要把握时代机遇,运用好法治化这个国际共通的治理工具,推进适应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制度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人才立法,使人才工作由政策创新推动转向依法营造环境。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需要把集聚人才的权利赋予人才,把用好用活人才的权力赋予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地约束和减少行政干预。惟有法律方可确立人才的主体地位,明确人才的权利与义务,依法保障人才的合法权益。二是依法纵深推进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法治优势是人才工作发展量变到质变的产物,也是从人才大国迈向人才强国的一个根本标志。三是加大人才工作执法力度,切实保障人才合法权益。恰当处理人才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立法缺位和法律内容冲突,依法妥善解决人才工作中的矛盾冲突,确保人才法律体系的权威及其落实。
从某种意义上说,良好的法治化就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优势。新时期,应对照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针对重点问题和重点环节,纵深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进一步改革。在改革基础上,基于法治化在更高层次上形成一套更加成熟、定型、完善、巩固的制度体系,在更大范围内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宽松有序的制度环境,最大限度激发释放人才活力,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上来。
人才法治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推进人才治理法治化,一是需要强调人才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完整”链条,坚持依法治才的“闭环”模式以及相关主体的协同治理。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作用于人才工作,将人才引进、开发、使用、评价、激励、流动、安全、保障和权利救济等全过程纳入法治轨道。三是在重点领域率先推进,比如对国际人才引进、科技人才知识资源收益分配、国家人才安全立法等领域,加大法治化建设。四是塑造人才法治化的良好社会环境,形成依法治才的社会理念和风尚,促进人才工作的良性竞争与发展,保障各方权益。
人才法治化是一个宏大的目标,应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序推进、长期坚持。
首先,要区分法律效力维度,梳理并完善从人大立法、国务院条例、部门规章到地方法规、办法细则等不同层面的人才政策体系。国家层面人才立法,需要比对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目标,从实际出发,调整、规范人才法律法规供给不足、各类主体权责不清、法律法规修订不及时、地方恶性人才竞争等问题,以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现实需求。目前,地方人才立法的创新实践较为有限,大多地方人才工作主要依靠政策创新开展,可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大胆探索,进一步促进地方人才法制建设。
其次,要细化人才法律法规类型维度,建立健全人才队伍类型及人才服务管理环节的专项法律政策。积极开展人才队伍建设立法,运用法治化手段引领和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等重点队伍建设。此外,推进人才引-育-用-留各管理环节立法,明确人才培养与引进的目标和重点,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探索多元化和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帮助建立科学的人才开发及投入增长机制;明确政府对人才创新创业的扶持机制,探索人才荣誉奖励制度,建立重要人才特殊保障制度,明确人才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首先,推行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的人才法治化服务。需要遵循统一的法制尺度,规范人才工作责任主体的职责和行为,协调人才工作相关部门、机构、单位等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确保树立人才法规的权威。同时,政府人才工作相关部门和人才工作者应当加强法律素养,提供规范化的人才公共服务。
其次,实施具有柔韧性的人才法治化实践。建立健全人才发展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多元协同的配套机制,同时综合分析研判、调查核实、沟通会场等机制,适时制定人才执法的纠错方案,进一步优化人才法治化的执法及立法质量及效果。
强化法治理念,以依法“放权、松绑”为重点,着力打通人才流动、使用、发挥作用中的体制机制障碍。首先,依法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职能,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次,依法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充分发挥用人主体的主导作用和自主权限,支持用人单位遵循市场配置人才资源规律,推行人才管理创新实践。最后,依法健全人才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构建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深化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改革;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为用人主体和人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依法扩大社会组织在人才公共服务领域的参与度,最大程度创造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的环境;依法完善健全人才诚信体系,建立人才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首先,应该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各类人才依法作出的法律政策承诺或者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的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对未依法履行承诺的失信单位予以惩戒,并对人才受到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其次,围绕人才和用人单位关心的问题及其需求,搭建科学的人才法治化评估体系。比如定期开展人才引进的法治化评估。最后,实施人才法治化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法治化监督机制。建立重大人才政策、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人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等重点人才事项的审议、公示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