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申报企业应是2019年1月1日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规模,较好效益,较高信誉度的企业。
(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申报企业应是我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推荐的连续两届(含本届)市局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2013年1月1日之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本届市局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若申报,需经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并参照企业申报条件申报。
二、评价标准(2020―2021年度)(100分)
(一)合同信用管理状况(15分)。企业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人员具有专业素质。
1.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2分);
2.企业有专门的合同信用管理人员,且经过专门合同法规及业务培训(3分);
3.企业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部门相关岗位责任明确,有健全的合同信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委托授权、签订审批、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信用风险评估、信用档案管理等制度。(10分)
(二)合同行为状况(15分)。企业规范签订合同,落实合同履行过程管理,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
1.企业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规范、授权明确、手续完备;(4分)
2.企业落实合同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履约过程及档案管理;(4分)
3.企业落实合同风险防范机制;(2分)
4.企业积极使用行业合同示范文本或参考合同文本;(2分)
5.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3分)
(三)合同履约状况(17分)。企业按约定履行合同,无恶意违约行为,妥善解决合同纠纷,合同履约状况良好,合同纠纷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1.企业按约定履行合同,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变更事由,与对方当事人及时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3分)
2.企业无恶意违约行为,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违约,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款承担违约责任;(4分)
3.企业妥善解决合同纠纷,合同履约状况良好;(5分)
4.企业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裁)决、裁定。(5分)
(四)企业经营和品牌状况(13分)。企业具有较先进的管理体系,产品、服务销售区域或覆盖面较广,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好效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较强。
1.企业的产品、服务销售区域或覆盖面较广,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好效益;(3分)
2.企业有较先进的管理体系,并取得相关资质或认证;(4分)
3.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3分)
4.企业的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有规范的管理制度。(3分)
(五)社会信誉状况(40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诚信经营,能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1.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得到政府或社会组织的表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7分)
2.企业在法院、工信(省清欠办)、公安、人社、生态环境、住建、应急、市监(含药监)、金融监管、人行、海关、税务等相关省级管理部门无任何失信记录(25分)。若企业虽在相关省级管理部门有一般失信记录,但无严重失信记录可得15分。
一般失信记录指企业在公示年度受到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警告或3万元以下的罚没款等行政处罚,或按相关部门信用评价属于一般失信的纪录;严重失信纪录原则上是指企业在公示年度受到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罚没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或按《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按相关部门信用评价属于严重失信的记录。
企业受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若与企业生产经营关系不密切且非主观故意,与企业的合同信用情况无直接相关,且情节不属于严重情形,经专家组按照客观、审慎的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后,可视为一般失信记录,但必须从严审核把关,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必要的情况说明材料。
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未被投诉、举报,或虽被投诉、举报但经查实违法事实不存在(8分)。
三、不予公示情形
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重在合同守信,提升企业合同履约水平,遵守合同履约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企业存在主观故意合同违约行为
1.企业存在利用合同进行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2.企业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同恶意违约;
(二)企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1.企业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企业受到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3.企业拒不执行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
4.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5.企业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记录;
(三)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事件
1.企业因自身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企业因自身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3.企业因自身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4.企业因自身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其他不予公示行为
1.企业从公示年度至今持续在经营异常名录中;
2.企业存在涉黑涉恶行为;
3.企业在相关行政部门的信用评价为最低等级;
4.企业被相关行政部门列入“黑名单”或类似负面名录;
5.企业在公示年度累计存在3条以上(含3条)失信记录;
6.企业近5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