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28日
厦门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新材料产业发展,根据《厦门市“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闽工信规〔2022〕8号)精神,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对列入福建省工信厅确定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企业名单的,按照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重点新材料新产品销售总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列入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投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并获得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按获补偿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上述奖励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五、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