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市将从减轻税费负担、缓解融资困难等各个方面,支持福州小微企业发展。
【税收】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对确实无法建立健全账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内从低核定。对符合条件的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予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微工业企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按照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09%改按流转税额的0.09%征收。
【融资】
贷款给小微企业可获风险补助
确保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鼓励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多种方式的担保,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贷款。对为小微工业企业和小微贸易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保费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在保余额分别给予1%和0.8%的风险补助。对为小微工业企业直接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额度不高于100万元、且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2倍,对贷款余额给予1%的风险补助。
【奖励】
企业销售收入和税收增长可获奖励
鼓励小微企业聚集发展。积极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技术中心、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建设。对被评为国家和省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鼓励小微企业上规模,对当年上升为规模以上的小微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相比上年增加1000万元、税收增长15%以上,市、县(市)区财政各给予3万元奖励。
小微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的比重不低于6%,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材料经过市科技局初审合格推荐省科技厅参加评审的小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再给予5万元奖励。
在纳税前50名的小微企业中,结合亩产税收情况评选10家贡献大、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市场开拓】
推荐政府采购小微企业产品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小微企业份额占联合体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至3%的价格扣除。对现有的甲供甲控政策,大力推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使用小微企业产品。新增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小微企业数量应占20%以上。
在保障土地厂房方面,小微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或进行危旧厂房改造的,在符合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小微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储的,在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应尽量安排生产用地或在相应园区予以安置。
【用工】
招工符合条件可享贴息贷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牵头搭建劳动力供求对接平台,在劳动力输出大省建立远程用工系统。同时,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各类劳动力招聘专项活动,积极开展紧缺技术工种免费技能培训,力争每年培训万人以上,所需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30%以上(职工人数超过100人,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可以享受贴息贷款优惠政策,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贴息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据实支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对当年到我市小微企业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人员达10人以上、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我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市政府给予30%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