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知识产权要素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释放创新发展活力,提升片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服务水平,促进知识产权要素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集聚,推动片区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知识产权资助。厦门自贸片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片区内企业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获得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取得权利证书起一年内可提出资助申请。对新取得有效授权发明专利、实现发明专利“零突破”的,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激励5000元;获得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资助300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每件资助 3000元。 第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扶持。鼓励厦门自贸片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集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代理、运营、咨询、管理、维权、分析服务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分档奖励:200至500万元(含)的给予当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80%,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100%,最高不超过40万元。 鼓励区内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专利、商标、版权交易。对年度知识产权交易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家机构只享受一次。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业化服务站建设。支持厦门自贸片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软件信息、跨境电商、厨卫等重点产业发展,打造一批知识产权专业化、公益性服务站,经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司法协同中心、预警服务站、专利联盟等服务站每年给予10万元公益服务补助。 第四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发明、实用新型)进行质押融资,对厦门自贸片区内企业以专利质押方式向市各级金融机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在获得市级财政贴息的基础上,企业还本付息后可向厦门自贸片区申请最高40%比例的财政贴息(实现质押融资“零利率”),每家企业每年度享受厦门自贸片区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依托厦门自贸片区重点平台,支持以产业链或产业集群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基础,推出知识产权证券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金额3%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60万元。鼓励区内相关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对该项业务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第六条 扶持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厦门自贸片区科技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新兴产业集群集聚。对区内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新的“双新”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1.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巨人领军企业。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厦门自贸片区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新遴选为“市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本条款采用“免企业申报”模式,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经管委会相关部门网上核查企业相关认定信息后,企业提供财务收据直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拥有I类知识产权在10件以上或当年I类知识产权授权量在3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本条款与本办法中第三条企业知识产权资助可累计享受。 第七条 研发费用补助。为鼓励厦门自贸片区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对厦门自贸片区企业所产生的研发费用予以补助。企业上年度自主研发费用在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补助;超过400万元部分的,每满200万再给予1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限额为50万元。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在厦门自贸片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重点投向种子期、天使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且转化项目在厦门自贸片区落地,经市科技局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按该项目当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在厦门自贸片区生产经营的商事主体或经管委会认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扶持对象享受的经营营收类奖励原则上不得超过扶持期内对厦门自贸片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所涉及的扶持经费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承担。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不予扶持。本办法若与省、市、区其他扶持与奖励政策相冲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选择适用。 第十条 厦门自贸片区内商事主体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厦门自贸片区综合服务大厅统一收件,收件窗口负责初审,管委会知识产权局负责复审,复审通过后,报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办理扶持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人故意捏造事实,编造条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或者奖励资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以及违反规定重复享受扶持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已拨付的资金将如数追回,取消其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厦门自贸片区奖励资金支持资格,并将作为失信企业名单转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负责受理审批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7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