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解读
1. 哪些企业可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采取主发起人制度,即对主发起人提出较高的准入要求,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主发起人可以是注册地址在所在县(市、区)的企业,也可以是所在设区市的企业,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省属企业。其他发起人没有限制。实际上,相比之前,《办法》已经放宽主发起人准入条件。此外,《办法》还放宽了初次设立注册资本的上限,从3亿元放宽至5亿元。
2.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程序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所在地县级经贸部门提交筹建申请材料,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经贸委。筹建批复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核,达到开业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经贸部门逐级上报开业材料至省经贸委。
3. 开业条件如何判定?
资金到位和营业场所可用。
4.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包括办理各项小额贷款;银行业机构委托贷款;其他经省经贸委批准的业务。值得一提的是,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跨县(市、区)域经营和设立分公司。
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考评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上限可提高至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
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增资扩股。同时,我省也支持和推荐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考评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为村镇银行。
5. 审批时重点看哪些要素?
1、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2、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明确监管工作部门,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第一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否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他发起人(或股东);
3、审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和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准入条件,重点审查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资格,确保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是有信用、有自有资金出资、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其他发起人(或股东)有信用、有自有资金出资;
4、小额贷款公司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禁止股东集合他人资金入股,重点审查短期负债、其他应付款的情况,报表附注中是否有大额预付款剧增及社会借款、自然人借款、员工借款数额比较大的情况,排除利用社会集资、民间融资入股。
5、审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不含本数),且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坚持发起人以本地股东为主;企业法人股权比例不低于70%。
6. 哪些县市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能性大?
全省各县(市、区)只要当地政府愿意,均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全省有50个县(市、区)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良好、经营规范、风险可控的,当地政府重视并已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的,辖内民间融资活跃、“三农”和中小微企业需求较大的县(市、区),允许在已有1家的基础上,可增设1至2家小额贷款公司。
五.省政府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政策解读
1.每年3000万元加快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
政策:加大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建立技术改造工作考核机制,加快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
权威解读:建立“万亿”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省级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加快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
实行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免税、抵扣等政策,对“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视同省重点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并对符合条件的,按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予以5%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对产业链及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的5%予以专项补助。
2.每年不少于1亿元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政策:加大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在财政上加大支持力度。
权威解读: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0%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百亿”企业“两化融合”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企业设计中心给予50-80万元的专项补助;推动创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工业园区生产性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专项补助;支持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争创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支持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按并购金额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每年开展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对特等奖、一等奖分别奖100万元、50万元。
3.企业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 单位价值30万元以下在税前扣除
政策: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与研究,还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权威解读:对企业技术开发费,在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环保项目 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实行所得税收优惠、实施增值税减免。
权威解读: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若当年不足抵免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规定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销售符合政策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分别对应实行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即征即退50%和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5.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等示范项目 奖励投资额的10%左右
政策: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加大省级财政支持。
权威解读: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8%的补助;对年节能量达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国家每吨奖励240元;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清洁生产等示范项目予以支持,奖励资金为投资额的10%左右。
在省级财政支持方面,对年可节约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200元标准奖励给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300-500元/吨标煤的奖励;对具有示范意义的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按照每项15-4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省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相关政策解读
1.争取闽资为主的民营企业总部回归
政策:福建省将大力扶持三类总部企业。
权威解读:一是积极争取省外企业在福建省设立总部机构、地区总部机构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争取闽资为主的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和台资总部企业入驻;二是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三是积极引导总部在省外的企业在福建省新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已在福建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2.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有不超500万元“房补”
政策: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并有一些扶持政策,其中有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规费减免或返还等。
权威解读: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开办补助。根据不同类别、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开办补助。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分别对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和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给予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
在经营贡献奖励方面,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前2年奖励60%-80%,后3年奖励30%-40%。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而在人才激励方面,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根据不同级别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对省外企业在我省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给予经营贡献奖励、规费减免或返还。
3.在闽组建总部营销中心同样有奖励
政策: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各地鼓励本地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将总部建在福建,支持其在福建做强做大。
权威解读:支持在福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给予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同样的经营贡献奖励、规费减免或返还。
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从支持建设总部大楼,实行经营贡献奖励、人才激励等,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凡将分布各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可按其缴纳的税收贡献额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奖励。
4.扶持省外企业在闽新设子公司
政策:对省外企业在我省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给予一些扶持政策。
权威解读:对省外企业在福建省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对福建省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可按该新增量的60%至8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该新增量的30%至40%给
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七.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1.年营业收入首超百亿 “三税”新增部分30%奖企业
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权威解读: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以企业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地方级“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20%、25%、30%奖励企业;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当年度“三税”较上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其新增“三税”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级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
省经贸委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列入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购置先进技术设备,按购置费的5%优先给予补助;支持工业企业列入全省甲供、甲控供应商名录;对参加全国的知名专业性展会和抱团开拓市场项目给予资助;支持民营企业创品牌,鼓励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对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 现有厂区、厂房改造不改变用途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政策:实施土地配套扶持政策。
权威解读:对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项目合理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充分保障;对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重大项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三旧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执行“三旧改造”和“增减挂钩”政策。
3. 开展多种形式上市辅导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金融扶持力度。
权威解读:支持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委、福建证监局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上市辅导培训。对具备条件的拟上市民营企业优先列入省级重点上市
后备企业。对选择省属法人证券机构作为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民营企业,相关费用予以优惠。支持福州、厦门、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新三板试点范围,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推动泉州国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
4. 下放民企项目核准权限
政策:优化民企项目核准服务,进一步赋予项目核准权限。
权威解读:由省发改委、省经贸委核准的项目,除跨行政区、申请中央资金补贴、重要资源性开发、涉及重大规划布局等项目外,其他企业投资项目一律下放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有权部门核准,报省经贸委、省发改委备案。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台商投资项目,实行特殊审批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务院专门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外,由泉州市相关部门办理核准、审批手续。支持泉州出口加工区申报综合保税区,批准泉州石化工业区、泉惠石化工业区升格为省级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