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园区各企业:
厦门火炬管委会
2022年11月01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各类孵化载体认定申报指南
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1.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应为商事登记、税收入库和统计关系均归属高新区的法人、社会组织或依托前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2.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应获得市级(含)以上认定。
(二)条款说明
1.相关名词的定义
(1)创客项目应注册成立公司,商事登记、税收入库和统计关系均归属高新区,首次入驻该众创空间或孵化器24个月内(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内孵化注册成立企业可放宽至36个月),同时创始团队从入驻至孵化毕业始终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办公。
(2)在孵创客项目是指在截止申报政策时仍然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里办公孵化的创业项目;毕业创客项目是指在截止申报政策时已经毕业离开不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内办公的创业项目。
(3)台湾创客项目,是指已经注册成立公司但未满一年,且创始人中台籍人员持股比例不低于35%的创客项目。台湾创客项目需在众创空间的辅导下注册成立,且需在众创空间内办公三个月以上。
(4)金砖国家创客项目,是指已经注册成立公司且不满五年,年营收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且创始人中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国籍人员或机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35%;或对金砖国家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年度出口额占总营收比例达到50%。
2.“火炬两岸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1)具有8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全年始终拥有至少6个在孵台湾创客项目;
(3)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能为创客提供沟通合作、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信息交流等服务;
(4)经评审认定后,授予其“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称号。
3.“火炬两岸孵化器”认定条件
(1)具有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全年始终拥有至少12个在孵台湾创客项目;
(3)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能为创客提供沟通合作、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信息交流等服务;
(4)经评审认定后,授予其“火炬两岸孵化器”称号。
4.“火炬金砖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1)具有8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全年始终拥有至少5个在孵金砖国家创客项目;
(3)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能为创客提供沟通合作、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信息交流等服务;
(4)经评审认定后,授予“火炬金砖众创空间”称号。
5.“火炬金砖孵化器”认定条件
(1)具有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全年始终拥有至少10个在孵金砖国家创客项目;
(3)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能为创客提供沟通合作、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信息交流等服务;
(4)经评审认定后,授予“火炬金砖孵化器”称号。
6.“火炬专业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1)具有8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对于独立机构运营的众创空间,应专注于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某一产业细分领域,属于该细分领域的在孵创客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80%,具体细分领域清单由高新区管委会公布解释;对于高新区内规模以上企业或其控股公司运营的开展企业内部孵化的众创空间,与该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在孵创客项目数量占比应不低于80%;
(3)全年始终拥有至少8个在孵创客项目;在当期申报评审认定“火炬专业众创空间”前12个月内,其在孵的创客项目至少有2个获得股权投资,且每个项目获得的股权投资到资金额应不少于100万元;
(4)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辅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经评审认定后,授予其“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称号。
7.“火炬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具有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对于独立机构运营的孵化器,应专注于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某一产业细分领域,属于该细分领域的在孵创客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80%,具体细分领域清单由高新区管委会公布解释;对于高新区内规模以上企业或其控股公司运营的开展企业内部孵化的孵化器,与该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在孵创客项目数量占比应不低于80%;
(3)全年始终拥有至少16个在孵创客项目;在当期申报评审认定“火炬专业孵化器”前12个月内,其在孵的创客项目至少有4个获得股权投资,且每个项目获得的股权投资到资金额应不少于100万元;
(4)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辅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经评审认定后,授予其“火炬专业孵化器”称号。
8.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火炬两岸孵化器、火炬金砖众创空间、火炬金砖孵化器、火炬专业众创空间和火炬专业孵化器的认定评审每年举办一次,奖励下一年度免申报兑现。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申报企业均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火炬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基本情况表》;
(2)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正式对外运营日期的证明材料;
(3)《已孵、在孵创业团队名单》;
(4)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管理团队资料;
(5)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
2.申请认定各类孵化载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1)“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火炬两岸孵化器”评审材料
①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备验);
②台湾创客团队入驻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③《创客团队入驻情况台账》;
④台胞证、学历证书、履历表复印件(原件备验),出入境记录。
(2)“火炬金砖众创空间”、“火炬金砖孵化器”评审材料
①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复印件(原件备验);
②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入驻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③《创客项目入驻情况台账》;
④金砖国家人员护照、学历证书、履历表复印件(原件备验),出入境记录;
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其中按“对金砖国家出口额占总营收比例达到50%”条件所认定的金砖国家创客项目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金砖国家年度出口业务财务报表。
(3)“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火炬专业孵化器”评审材料:
①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备验);
②创客项目团队入驻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③《创客项目入驻情况台账》;
④在孵创客项目获投资证明材料,包含:工商股权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协议书复印件、投资款银行单据复印件、创客项目经营发展计划书;
⑤每月开展专家辅导的活动、通知、现场签到表复印件、现场照片等。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其中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按顺序装订(需胶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