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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进一步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07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Chen   浏览:

 为进一步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创新人才评价体系,完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厚植人才成长的沃土。我局结合近年来高层次人才工作实际,起草了《思明区进一步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此,现就制定《思明区进一步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有关事宜,诚邀您提供宝贵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区的高层次人才工作。

  征集内容:《思明区进一步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2年11月4日--2022年12月4日
  征集方式:参与者可登录思明区政府网站(http://www.siming.gov.cn/zmhd/),了解征集内容,可以直接在线填写您的宝贵意见,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
  联系人:罗鹏 电话:2667991
  邮箱地址:smq_kxj@xm.gov.cn

 

《思明区进一步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思明区高层次人才扶持机制,吸引高层次人才到思明区创新创业,根据厦门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双百计划”最新精神,我局结合近年来高层次人才工作实际,起草了《思明区进一步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依据

(一)《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二)《厦门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双百计划”实施意见》(厦委组〔2020〕33号)

(三)《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厦委组〔2020〕71号)

(四)《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厦思政〔2022〕107号)

三、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创新人才评价体系,完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厚植人才成长的沃土,弘扬科学家精神,充分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培育符合科技发展需要的一流创新创业人才,提升全区自主创新能力。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高层次创新人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才受聘于思明区企业(商事登记地和纳税关系归属思明区),且为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入选的厦门市“双百计划”高层次创新人才;

2.申请人才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上一年度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及以上,在思明区规模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商事登记地和纳税关系归属思明区)连续工作满1年,企业上一年度12个月为其缴交的医社保和个人所得税均在思明区。

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创办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人才基本要求。具备国际视野,能把握市场经济规律、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技术水平在本领域领先,所创办企业具有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特点,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家。

2.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人才近5年来厦,所创办的企业成立半年以上、5年以下,商事登记地和纳税关系归属思明区,项目实际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人才本人须为所创企业主要创办人,自带技术、项目和资金到我区发展,担任所创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办企业股份的30%以上;

(3)人才一般应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知名企业的中高层任职经历,或担任省级以上研发平台负责人经历,或其创业项目为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创业项目,熟悉相关产品领域和国际运行规则,有较为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

(4)创业项目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具有市场潜力;

(5)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二)适用期限

本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一)高层次创新人才扶持

一是规定高层次创新人才获得各级政府科学技术奖表彰时可享受的奖励标准。二是规定高层次创新人才获得各级政府专利奖表彰时可享受的奖励标准。三是对可获得购房补贴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范围进行明确,并规定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创办企业扶持

1.培育计划。对建立思明区领军型创业人才企业培育库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并规定了培育奖励的兑现方式和奖励标准。

2.提升计划。明确符合相应条件领军型创业人才可获得的创业奖励、发展奖励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并明确子女就学的支持措施。

六、关键词诠释

科学技术奖、专利奖指国家、省、市级政府设立且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

研发投入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但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除外。

七、联系人联系电话

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罗鹏

联系电话:0592-2667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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