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重申:“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透明纳税实体及先分后税原则 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确定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生产经营所得。
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按照下面的方法和顺序,确定“先分”的所得分配办法:
GP与LP不同征税差异点
增值税层面的不同点:
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作为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二是作为合伙人收取的收益分配。管理费:应当按照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收益分配:属于投资收益,不涉及增值税。
LP从有限合伙分配取得的收益,一般情况下作为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层面的不同点:
GP: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LP:从有限合伙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退出股权),适用20%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退出股权收益):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各地区实际执行口径不一致,部分地区简按20%税率征收。
【答复】不需要。合伙人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答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参考: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答复】 情况一:若是你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也作了明确解读: 问: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若是你属于创投企业,则可以选择: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税〔201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合伙企业从事咨询业务,合伙人为自然人张三和甲公司,合伙份额分别为40%和60%,2020年收入(不含税)1000万元,费用(假设只有雇员工资)200万元,涉税情况如下:
案例2
A公司为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张三以1 :1的比列投资设立了B合伙企业,成立后B合伙企业投资了几个项目,现在分别收到这几个项目公司的分红款1000万。另外B合伙企业投资C公司成本约1000万,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收到2000万转让款,现该合伙企业拟将1000万分红款,以及2000万转让款一并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1、问题:B有限合伙企业分的分红款1000万,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由谁来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B有限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即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企业所得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
张三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A公司是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题:交税地点在哪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若转让方为自然人,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若转让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故张三所得须在B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地税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局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为法人,在A公司机构所在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缴纳。
3、问题:项目公司已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按比例分回的税后股息500万,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用再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否则就是重复纳税了。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对于法人合伙人A公司,因为它不是直接投资给居民企业,而是能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给居民企业项目公司的,税局认为中间有个B合伙企业,因此不属于免税收入,故法人公司合伙人A公司还要再缴25%企业所得税。注:这样其实缴了三道税,项目公司缴了一道企业所得税,A公司又缴一道企业所得税,A公司股东若是个人,还要再缴一道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税收透明体不缴税。重复纳税不合理,但税法规定如此。实务中建议与税局沟通,看能否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透明度体,获得直接投资免税认同。
4、问题:听说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A公司和张三需要分红到手才缴税,可否采取不分红方式,就不用缴税了?也就是缴税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理解错误。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分利润,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先按规定的分配比例,也就是先分后税的意思,并不是西安到手才有纳税义务,而是说不管到不到手,先把所得分了,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税。步骤如下:
1、合伙企业计算先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所得的办法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出的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全部按照协议或约定比例计算为合伙人所得。
3、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投资人,自己直接进行股票交易和通过合伙企业开展股票交易,个人所得税税目不同,适用税率也不同——直接进行股票交易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通过合伙企业开展股票交易所得属于经营所得。相关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一定要注意分清。
案例:适用税率错误被要求补税
张某为A有限合伙公司(不属于创业投资企业)(陇上税语注:这里有笔误,合伙企业不能称为公司)的自然人合伙人。已知A公司2021年初共持有B公司股票115.7万股,2021年5月收到B公司分红34.71万元。2021年6月—11月,A公司采用集中竞价和非交易过户(陇上税语注:对外出售怎么可能是非交易过户呢?)的形式,将所持有的全部股票对外出售和转让。A公司已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同时,对于取得的B公司分红和对外股票转让所得,A公司均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了张某的个人所得税。
2022年2月,某检察机关(陇上税语注:这里也是笔误,将税务机关写成了检察机关)进行检查后通知A公司,对于股票转让行为,应按5%~35%超额累进税率,申报张某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到补税通知后,A公司解释称,个人转让股权应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认为,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归类为自然人。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转让股权的税率应为20%,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纳税的收入,不包括股权转让收入。
错误:混淆了法律主体关系
A公司之所以持上述观点,关键是混淆了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三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按照A公司的观点,个体工商户归类为自然人,所以个体工商户等同于自然人,合伙企业又等同于个体工商户,所以合伙企业等同于自然人。
A公司法律意识很强,这值得肯定。但是,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已经废止。根据民法典的定义,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三者并不能互相等同,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按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定义,三者也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不能从概念上混为一谈。不仅如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引用民法的概念定义,也分别对三者的税收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从税法的层面,也不应如此推断适用法律法规。
处理:区分不同所得分别计税
基于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应该区分所得的具体情况,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021年5月收到的分红,适用20%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分别确定各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B公司分红34.71万元,A公司应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张某的个人所得税。
出售、转让股权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A公司出售、转让B公司股票,应属于经营所得范围,应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提醒:厘清投资主体究竟是谁
值得注意的是,都是转让股权,但对于自然人股东直接投资和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进行投资,个人所得税的税目是不一样的,适用税率也有不同。准确税务处理的关键,在于厘清投资主体究竟是自然人个人,还是其投资的合伙企业。
从上述分析来看,合伙企业出售、转让股权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范围,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出售、转让股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有具体规定。67号公告明确,股权,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个人转让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本案例中,张某投资了A公司,A公司又代表张某对外投资,所以股权投资转让收入属于经营所得,A公司应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为张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假如张某个人直接对外进行权益投资,则属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如果将这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应根据67号公告的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