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省科技厅(省自创办)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厦门、福州、泉州三片区之间以及三片区与省内其他高新区开展协同创新。为做好项目储备,适时择优推荐,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策划工作。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支持厦门片区与福州或泉州片区以及厦门片区与漳州、三明、莆田、龙岩、南平的高新区之间已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公共检测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协同创新。厦门片区的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为项目申报单位,其余高新区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为项目申报合作单位。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上述创新平台项目的协同创新、科研开发及平台运营补贴等。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原则上资助资金为200万元,合作双方平均分配,资金使用按照福厦泉自创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 (一)同一个平台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限报1项。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厦门片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具有科技创新平台的省属本科院校、科研院所;项目合作单位原则上1家、最多不超过2家,且须是三片区内或省内其他高新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具有科技创新平台的所在设区市的省属本科院校、科研院所,同时与厦门片区的科技创新平台已建立了长期稳定实质性的合作关系。项目申报时合作双方均需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文件。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年。 (三)申报平台项目需以具体开展的协同创新内容作为题目,名称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平台名称不能直接作为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推进协同创新工作的科技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双方项目组成员要分工明确合理。签订合作协议时,需明确时间、地点、签约人。 (四)所依托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须运行良好,有一定的经费保障。若项目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合作双方自筹解决。项目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近三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申报平台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不支持福厦泉自创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尚未验收的承担单位申报。协同创新内容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六)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在不同地市科技部门中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19〕9号)有关规定处理。 (一)2023年度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征集汇总表; (二)2023年度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申报表; (三)2023年度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国家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文件; (五)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合作协议书,应包括协同创新内容及分工、目标、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分配)、合作期限等内容,并明确时间、地点、签约人; (六)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近三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 (一)申报单位填写附件1和2,并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仅需电子版),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电子版报送至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将组织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初审、考察,符合条件纳入项目储备库。省科技厅项目申报通知正式发布后,第一时间组织入库项目进行专家论证,择优予以推荐上报。 联系人:何建章 电话:15160077031 0592-2021505 -附件:- 1.2023年度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征集汇总表 2.2023年度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申报表 3.《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8号) 4.《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19〕9号) 5.《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21〕33号) 来源:厦门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