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各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文件精神,按《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商务规〔2020〕1号)要求,现开展2022年度电子商务政策兑现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四)申报单位及法人代表、财务审计机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五)项目已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六)申报电子商务活动补助项目的单位向市商务局申报,申报其他项目的单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申报项目:电子商务平台奖励、网络销售奖励、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奖励、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奖励、电子商务活动补助。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1.登录“i厦门”,选择“i财政”进入界面后选择“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点击“立即访问”,输入账号密码,登录成功后跳转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2.在系统中点击“项目申报”,依序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及申报信息后提交。 3.系统预审通过后,打印“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奖励申报表”及相应表单,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在规定申报时间段内提交相应的商务部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4.申报单位的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5.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并保证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 (二)各受理申报的商务部门在系统上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项目申报资料、数据等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三)各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项目于2023年4月10日前正式行文报市商务局,附送申报单位申报的纸质材料一份(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并报电子版至邮箱:swj_dsc@xm.gov.cn,逾期不予受理。 思明区商务局:联系人 汪杨岚 电话 5815086 湖里区商务局:联系人 苏若晨 电话 5722353 集美区商务局:联系人 刘 伟 电话 6683623 海沧区工信局:联系人 郑 茜 电话 6888253 同安区工信局:联系人 孙振华 电话 7020056 翔安区商务局:联系人 徐君剑 电话 7889575 火 炬 管委会:联系人 周德照 电话 5380972 市 商 务 局:联系人 骆 薇 电话 2855836 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支持热线:5397711 “慧企云”政企协同服务平台支持热线:5116871-522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在申报项目内选择一个项目申报,且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我市其他市级政策扶持。 (二)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通知及附件可从市商务局网站(swj.xm.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四)部分项目将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申报单位需配合审核工作。 (五)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审核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厦门市商务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