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22〕23号)规定,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总结前七届评审工作经验基础上,组织对原《福建省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办法》(闽质奖办〔2009〕1号)进行修订,并在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作了进一步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的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对评审员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员是指依据《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通过省质评办考核认定和聘用,对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高层答辩的人员。(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质量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遵守评审员行为规范;(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四)系统掌握质量管理的理论、知识和方法,熟悉经济管理的理论与知识,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五)掌握《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及评审方法与技巧,具有较全面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第五条 评审组组长由省质评办在评审员人选中依据下列条件确定:(二)具备高级审核员资格或参加过两次以上省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四)能组织指导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预防和解决评审活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第六条 评审员应学习掌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质量。第七条 符合评审员基本条件的,填写《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推荐表》,经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省直单位的,经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质评办。省质评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第八条 省质评办负责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后,由省质评办组织考核。第九条 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质评办颁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资格证书》,纳入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证书有效期为3年。《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及《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从事质量、企业、经济管理的教授级专家、学者、院士,已被聘为省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且参加过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可直接聘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具有国家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高级审核员、国家注册质量工程师资格的,有企业高层管理经历的,可优先聘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第十条 省质评办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吸纳新的符合条件的评审员,淘汰不再符合条件的评审员。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受聘评审员应参加省质评办组织的相关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 评审员须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向省质评办递交换证申请表。省质评办根据评审员证书有效期内的经历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续发证书。第十三条 省质评办负责评审员的统一调配使用。各市、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如需评审员,可向省质评办提出申请,由省质评办予以推荐。第十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各阶段评审所需的评审员,由省质评办从评审员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抽选,并根据受评组织的行业分类及评审员专业情况,进行分组并确定评审组长。第十五条 评审员在聘用期内应积极参加各级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的现场评审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质评办可邀请省外评审员参与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第十六条 评审员参与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费用由省质评办按有关规定统一支付。第十七条 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第十八条 遵循评奖的宗旨、目标和管理要求,防止出现有损于政府质量奖声誉的利益冲突或纠纷,维护申报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不接受参评组织任何形式的钱物馈赠、吃请等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行为。第二十条 评审员或其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员应当回避:(三)参评组织的上一级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的高管人员;(五)近两年内为参评组织提供与质量有关的咨询、培训的;第二十一条 评审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将受评审组织的所有信息和经营行为都视为商业机密并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除省质评办、评审小组成员外,不与任何人讨论受评审组织的信息,包括申请材料所含信息以及现场查看的所有信息。(二)不备份受评审组织的申报材料等相关信息,评审结束后不保存受评审组织的相关评审材料。(四)除了评审小组会议外,不通过网络、电讯、信件等方式进行关于受评审组织的讨论。(五)除受评审组织公开发布的信息外,不私自更改和使用受评审组织的任何信息。(六)未经授权,不擅自给予受评审组织关于分值和总体表现情况的反馈。第二十二条 评审员仅限以“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身份从事评审活动,不得透露与评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个人信息,也不得借评审员身份开展有损政府质量奖声誉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省质评办负责对评审员的监督管理,接受组织、个人的举报和投诉。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质评办取消其评审员资格: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提请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省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办法》(闽质奖办〔200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