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规〔2023〕4号
《福州市专利奖评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8日
第一条 为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落实《福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规划》(榕政办〔2022〕29号)的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强化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参照《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闽政办〔2010〕99号),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专利奖,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发明创造和实施,为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福州市专利奖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列支。
第四条 福州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上报市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福州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挂靠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州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等日常工作。评审办公室主任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专利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颁奖,同时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八条 申报条件:
1.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被授予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3.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等问题,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未受理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4.该专利已在本市辖区内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该专利申报前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奖项。
6.同一个申报人申报市专利奖时,当年只允许申报一项。
7.申报单位须3年内(含3年)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和不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出的除外),并未发生涉黑涉恶情形。
第九条 奖项设置:
福州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金奖、银奖、优秀奖,奖项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金奖1项,银奖不超过2项。
1.金奖奖励人民币20万元;
2.银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优秀奖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申报项目达不到市专利奖金奖评奖标准的,当年金奖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条 评奖指标: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主要考察专利质量、技术先进性、运用、保护措施、成效、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
外观设计专利主要考察专利质量、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运用、保护措施、成效、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
第十一条 市专利奖根据当年申报通知由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自主申报。申报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申报福州市专利奖应当提交《福州市专利奖申报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扫描件;
2.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3.申报人为非专利权人的,需提供专利权人同意申报的声明以及对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说明材料;
4.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供产品的实物彩色照片;
5.专利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佐证材料;
6.针对申报专利采取的保护和管理说明材料;
7.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近一年专利权评价报告原件等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纸质材料汇总上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行业类别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行业评审组,行业评审组负责对本行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候选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办公室汇总各行业评审组初评意见,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评审组初评意见,记名投票表决,评定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在到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按照评审规则依次对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建议项目进行投票表决。奖项均应获得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参会委员的通过。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评出的专利奖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日。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或数字电文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实名异议。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异议方不属实名异议的,评审办公室不予复审。
公示结束后,评审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奖名单,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申报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虚假数据、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一经查实,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牌、奖状、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将申报人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参与市专利奖评审的专家、委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规章制度和评审纪律;严格评审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专利奖评审或者推荐有失公平、公正、公信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专利奖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