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支持沪明对口合作专项优惠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化三明市与上海市对口合作,支持和鼓励上海企业来三明投资,助推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特制定以下优惠措施。(一)安排重点项目补助。对建设内容符合国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专业村等政策补助条件的沪明合作类项目,及时安排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以下各项举措均涉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一一列出(二)设施农业项目补助。储备一批设施农业用地,为沪明合作类设施农业项目提供保障,温室大棚每亩按照0.5-10万不等标准给予分档补助。(三)保鲜冷藏设施建设奖补。对符合农产品产地保鲜冷藏设施建设项目要求的项目,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形式,最高补助设施总造价的30%(封顶100万元)。(一)支持企业转移提升。对上海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生产制造环节转移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入我市,企业上规起前3年,按企业当年度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对固定投资1亿元以上整体转移企业,按实际发生搬迁费用的100%给予设备搬迁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整体转移或整体转移后增资扩股的工业企业,其新实施的投资项目,在项目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封顶金额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税务局、财政局,三明生态工贸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二)吸引优秀人才集聚。对从上海市新引进我市工业企业,年纳税超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3个高管名额(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纳入市高层次D类人才认定范围,认定后可享受我市相应的人才政策待遇;同时,将企业纳入我市高层次及实用型人才企业自主认定范围,符合条件的推荐认定为省高层次B类、C类人才。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符合三明市相关规定的在职高层经营管理团队人才,在三明就医可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所需经费按照《关于印发三明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医疗保健待遇实施细则的通知》(明卫函〔2022〕117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工信局、教育局、人社局、卫健委、财政局、税务局(三)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上海市已认定的单项冠军、“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入驻到我市的,给予新迁入资助金额20万元,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比照享受我市同类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对上海市已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迁入我市,按企业在我市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0%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探索市场化招商。支持与我市及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签署委托协议的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上述企业引荐三明市域外的投资者到我市投资,项目符合承接地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企业落地后两年内固定资产投入亿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按照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3‰给予中介奖励,可连续两年奖励,两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经我市及县(市、区)认定的工业产业链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在我市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限类的,按固定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五)支持创新药物及医疗器械产业化。对转移到我市取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原料药药品注册证书并首次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取得注册证书并首次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每个品种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推动研发与生产专业化分工,对创新药(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和中药)首次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生产(含技术受让情形)的企业,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对第二类、第三类化学药及中药首次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每个品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六)支持企业市场开拓。对上海市项目企业采购并销售我市工业地产品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采购并销售金额的1%补助,补助金额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项目落地奖励。对当年引进、当年开工的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一年度引进,第二年开工的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1%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成长性规上服务企业奖励。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新增量给予奖励,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上限上规”企业培育奖励。对月度新增纳统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年度新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限额以下贸易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度新投产纳规、规下转规上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4.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补助。对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纳入限上统计的零售企业,每增直营门店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每家门店给予补助2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1.物流企业引进扶持。对新落户我市的交通物流企业,年度内新增货车50辆及以上、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规下转规上的交通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2.物流企业贷款补贴。对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交通物流企业,新购置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且登记注册地为三明的营运货物运输车辆,按每车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扶持,贴息额度按最终还清贷款实际期限据实计算,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 3 年(违约罚息部分不计入贴息范围)。1.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三明新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实收资本3%、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并在三明注册设立的各类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总部的信息大数据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呼叫服务中心等职能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2.金融分支机构落户补助。对新入驻的银行业市级分支机构、保险业市级公司、证券业市级公司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现有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立的支行、支公司,一次性补助5万元。3.地方金融组织落户奖励。对经批准新成立或引进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2亿元给予奖励3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2亿元(含)-5亿元给予奖励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元以上给予奖励100万元。4.支持基金企业。对从上海引进设立或从上海新迁入的规范运作基金(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持续运营的给予奖励:以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收货币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投资企业50万元奖励;实收货币资本达到3亿元的,给予投资企业100万元奖励;实收货币资本达到5亿元的,给予投资企业150万元奖励。(1)市区过夜奖。对旅行社从市外一次性组织10人以上,在三元区或三明生态新城住宿1晚、游览市区(三元区、沙县区)2个景区的过夜旅游团,由市文旅局按50元/人次进行奖励。每家旅行社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2)航空旅游奖。对组织乘三明沙县机场航班入明(进港)的50人以上(含50人)团队,游览三明境内3个以上(含3个)景区、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由市文旅局一次性奖励0.2万元,由住宿所在县(不含大田)再一次性奖励0.3万元。(3)旅游专列奖。鼓励旅行社开行旅游专列,单次组织300人以上(含300人),行程安排中至少有三明的3个以上(含3个)景区,在三明境内住宿2晚以上(含2晚)。由市文旅局一次性奖励2万元〔由团队住宿所在县(不含大田),按每晚50元/人次再一次进行奖励,最多奖励2晚〕。鼓励旅行社冠名“上海党的诞生地—三明长征出发地”红色旅游专列,组织以上海为重点的长三角地区市民游三明。对年内组织5次以上专列、策划举办首发专列启动或欢迎仪式的,由市文旅局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4)市场推广奖。鼓励上海和三明旅行社共同研发上海市场入明旅游产品。对行程安排中至少有三明的3个以上(含3个)景区,根据团队住宿情况给予奖励:住宿第1晚奖励40元/人次,住宿第2晚奖励50元/人次,住宿第3晚奖励60元/人次。奖励资金由市文旅局和住宿所在县各负责50%(三晚可宿不同县)。鼓励上海的旅行社联盟研发三明旅游产品,充分发挥联盟的客源招徕、产品推介优势,利用联盟旅行社门店资源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三明旅游产品的推广。对签订集团采购协议常态化开行三明旅游团队的旅行社联盟,额外进行人数分段奖励〔累计发团20周(含20周)以上〕:组织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组织1000人次以上(含1000人次)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5)引客贡献奖。对三明地接旅行社和上海组团旅行社年内组织入明的20人以上旅游团队,分别进行人数累计梯次奖励。行程安排中至少有三明的3个以上(含3个)景区,在三明境内住宿2晚以上(含2晚):累计人数1001人-2000人的,奖励20元/人次;累计人数2001-3000人的,奖励25元/人次;人数达到3001人以上的,奖励30元/人次。2.工会团体疗养优惠。对上海市场各级工会组织的入住三明市职工疗休养基地的团体,连续入住同一家基地2晚以上的,凭相关县(市、区)总工会认定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各承接的职工疗休养基地负责景区免门票接待(不含景交、缆车、游船等费用)。将符合条件的疗休养基地纳入医保定点管理。上海市场工会会员,凭工会会员证及本人身份证,可享受景区门票五折优惠政策(不含景交、缆车、游船等费用)。(一)支持企业出口。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增量(不含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超过1000万美元的,受益地财政按出口增量给予每美元最高0.03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出口额700万美元以下小微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投保保费给予全额支持。(二)支持外资企业投资。对外方当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支持我市外资企业叠加享受同类不同级到资奖励。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对重点项目实行专项扶持政策。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对象及资金使用范围为在我市设立的当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应达5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1.基础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超过1000万元(含)、不足2000万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给予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90万元补助,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给予补助经费。2.增长额补助: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给予补助经费。对上年度未申报研发费用分段补助或上年度上报地方统计局(或经统计局核定)研发投入统计归集为零的申报企业,不能申请增长额补助。3.激励补助:对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对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同一年度申报相关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量不予限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或五年一次性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或1000万元的后补助(省和设区市各按50%承担)。(三)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1.完善土地供应方式。按企业自身需求,工业及仓储用地可以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并按不同供地方式,确定用地价格。2.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对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3.支持多用途综合开发。允许单宗土地开展多用途综合开发,宗地内文化、旅游、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商业服务等业态用地自持整体经营的,可配置一定数量的商品住宅用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房。(二)重点项目林地保障。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重点的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允许使用二级、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林地;依法批准的非省级以上重点的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允许使用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林地。将旅游项目涉及的道路、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列入基础设施或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森林步道,可列入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信贷额度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上海来三明投资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综合服务,专项安排信贷额度,支持相关项目贷款。落实贷款优惠政策,充分运用央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降低融资成本,持续推广线上服务、优化办贷流程,提升信贷获得便利度。(二)信用贷款支持。对上海来三明投资企业,推广企业应收账款、仓单、存货、股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项目收益权等质押贷款和以纳税、缴交电费、水费等数据信息为基础的信用贷款,缓解企业缺少抵押物和担保的问题。(三)融资担保支持。对上海来三明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支持纳入融资担保“白名单”企业库,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动为企业提供增信支持,适当提高担保额,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四)企业上市支持。对从上海引进落地三明的重点后备企业,给予全流程资金奖补政策,企业和券商签订IPO财务顾问协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完成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递交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五)上市企业投资支持。对从上海引进落地三明的上市企业,且将首次融资、再融资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在三明辖区进行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总额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2亿元(含)-5亿元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以上补助资金在项目实施时兑现50%,其他在竣工后兑现。(六)债券融资支持。对从上海引进落地三明的上市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债等债券融资工具,按募集资金总额的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按照“人才培养、科技研发在上海,创新成果、产业落地在三明”的合作模式,支持三明驻沪飞地孵化器、飞地研发机构、飞地人才驿站(人才之家)等人才飞地建设。鼓励和支持三明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在上海建设飞地孵化器,为三明引进(含柔性)和培育人才;鼓励和支持三明企事业单位与上海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在上海合作建设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平台等飞地研发机构,依托沪明两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在上海设立飞地人才驿站(人才之家)。对经评估认定的驻沪人才飞地,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对人才飞地全职引进的各类人才,不受户籍所在地、参保地等限制,经认定后享受三明引进人才同等待遇。2.对引进的上海人才经认定为三明市高层次人才或实用型人才的,承诺在三明工作时间不少于10年且在三明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按照人才类别给予10-100万元购房补助,属于钢铁与装备制造、新材料、文旅康养、特色现代农业等四大主导产业相关企业,以及中小学教育、医疗卫生领域的,再给予20-200万元安家补助;其他领域给予1-2万元安家补助。特级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教育医疗领域引进上海人才符合《三明市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推进“2+3+N”人才专项行动方案》规定条件的,给予80-120m2人才房奖励和5年内每月1000-6000元人才补助。3.成功推介或引进上海高层次人才首次被认定为省特级和A、B、C类高层次人才的,按照人才类别给予向用人单位推介并由用人单位成功引进的机构、个人和自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20万元/人、10万元/人、5万元/人、3万元/人奖励。4.对工业产业重点企业新引进D类及以上上海高层次人才,从引进的次月起3年内,按本人年度税前工薪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人社局、统计局、税务局1.上海高层次人才(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在我市转化的,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照核心技术产品带动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补助,同一人才(团队)、同一项目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重点产业引进能够攻克产业发展瓶颈、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或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统筹给予综合补助。2.支持“2+1”或“1+2”或“1+1+N”联合创新模式,即三明1家企业、1所以上省内高校(或科研院所)与上海1所以上高校(或科研院所),或三明1家企业与上海2所以上高校(或科研机构),或三明1家企业与上海1所以上高校(或科研机构)、1家及以上企业开展联合创新项目,力争纳入上海市科委“沪明人才合作科技专项支持计划”和福建省校校企人才项目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1.对各类社会机构(含商会)、个人(含“老带新”员工),为我市辖区内企业引进劳动力且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提供一项社会保险作为认定条件),按照每引进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和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每人1000元、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给予每人800元、普通工给予每人50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2.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提供一项社会保险或银行工资发放记录作为认定条件),按人数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3.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等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作用强;投资规模超10亿元以上、年地方财政贡献超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同时将积极争取福建省给予专项政策扶持,形成叠加效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财政局市财政局统筹省级和市本级各类相关资金,设立沪明对口合作专项资金;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相应制定相关配套奖励政策。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就高不重复”原则,由受益地财政予以及时兑现,推动沪明对口合作取得更大成效。本措施有效期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