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附件1),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3〕2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紧时间开展相关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拟申报认定的企业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附件2)、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环资〔2019〕293号,附件3)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企业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法》(附件4)进行自评,同时按照《认定评审情况报送要求》(附件5)进行填报。
2、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www.datacidd.cn),填报申请材料,并将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认定评审情况报送要求》(电子版),于2023年4月30日前提交。
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请本地区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做好评价材料的准备和填报工作,于2023年5月10日之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www.datacidd.cn)填报提交评价数据电子文件(无需提供纸质评价材料)。发生更名或重组的企业需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表(附件6)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2023年5月10日前报送至我局创新处。
附件: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
2.《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
3.《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
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法
5.认定评审情况报送要求
6.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