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十六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3/04/27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晋政规〔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晋江市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十六条措施》已经十四届市委常委会第76次(扩大)会议和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深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数智转型战略部署,发挥政策引领带动作用,提速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强化软件和信息技术赋能产业数字化功能,夯实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基础,现就加快属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措施:(一)对当年经国家统计局确认新纳统的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信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5万元/年,于新纳统当年度以及纳统后第二年度分别予以兑现。(二)规上软件信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三)对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且增速高于20%的规上软件信息企业,参照其年度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限额100万元。(一)对全球软件500强企业、全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在落地起两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参照其年度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80%比例,连续两年给予运营费用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限额300万元。(二)对制造业企业分离新设立的软件信息企业,自其商事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参照其年度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比例,连续两年给予运营费用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三)工业互联网平台、系统服务商通过以商招商方式,引进数据采集、工业软件、系统集成、安全防护等领域的软件信息企业商事登记并预先告知市工信局的,在所招引软件信息企业年销售收入首超2000万元年度,按每招引1家给予招引方10万元招商费用奖励。(一)对新通过CMM/CMMI、PCMM、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国际质量和安全评估、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按照泉州市认定认证费用的25%(即泉州市核定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鼓励软件信息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控制、经营管理环节自主研发通用工业软件(含工业APP),聚焦攻坚仿真验证、3D建模、增强现实技术(AR)/虚拟现实技术(VR)等技术的开发应用。企业自主研发工业软件推广年销售收入超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三)鼓励软件信息企业积极申报、参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相关重大项目,对国家相关专项资金下达计划有配套要求的,按照要求给予配套补助。(一)软件信息企业参与属地以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2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中标合同实际履行收付款项须达到合同总金额60%及以上,单家企业年度本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二)软件信息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软件博览会以及上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主办的展会并预先告知市工信局的,给予参展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补助金额不高于实际展位租金,每家企业补助展位最多两个。(一)对举办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赛、会议、论坛、学术研究、展览等活动,按照“一事一议”报请市政府予以补助支持。(二)支持滨江商务区、三创园、洪山文创园、高铁新区、科创新区、五里园、集成电路工业园规划布局软件产业园、数字经济产业园,“一园一策”研究出台软件信息企业招商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园区结合园区标准化项目实施创建数字产业集聚区,推动软件信息企业集中协同发展。(三)按照“一事一议”办法,支持人才服务机构举办软件信息产业人才研修班、成长训练营,支持中高等院校联合软件信息企业共建实训基地。支持软件信息人才申报现代产业体系人才认定,申报享受硕博人才、高校毕业生等人才政策,支持重点软件信息企业试点开展人才自主认定。(四)规范软件信息领域竞争行为,依法保护软件信息企业商业秘密,完善软件信息企业维权援助机制,营造重视软件产品价值的良好氛围,推动软件信息企业自身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软件信息企业推出创业通、成长贷等信贷新产品,支持软件信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依托产业母基金吸纳外部基金管理资源参与,共同设立数字产业子基金,重点参与支持成长型软件信息企业孵化发展。(一)本措施提出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是指对信息传输、信息制作、信息提供和信息接收过程中产生的技术问题或技术需求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产业,具体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和其他信息技术服务等业态。(二)除特别规定外,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措施中多项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或是其他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原则上采取“就高不重复”办法给予认定。(三)本措施由晋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四)本措施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符合条件的参照执行。市有关单位:发展和改革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工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