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措施》已经十四届市委常委会第76次(扩大)会议和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传承弘扬“晋江经验”,根据上级政策、结合晋江实际,现就属地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提出如下措施:(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上企业、规下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的,按照省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配套。对获得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的,按照省级奖励资金进行100%配套,最高10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省级补助资金进行50%配套。(责任单位:科技局)(二)壮大科创型企业集群。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规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泉州有关规定给予政策配套。对泉州市区域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晋江市并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且有效期内完成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按泉州有关规定给予政策配套。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的质量标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福建省数字经济领域“独角兽”、未来“独角兽”、“瞪羚”创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工信局)(三)鼓励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事业单位在晋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研类科技计划项目,分别按上级扶持资金的100%、50%配套。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实验室、省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的省级科研类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进行100%配套;对农业类企业、农业合作社、事业单位承担的泉州市级以上农业类、社发类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进行100%配套,以上配套资金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四)鼓励企业创建研发机构。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和信息化类)、工程研究中心、重点(企业)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给予政策配套。经泉州市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配套资金补助15万元;经省级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再给予配套资金补助20万元。当年度新购置100万元以上研发设计仪器设备的泉州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购置总额的10%补助,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科协)(一)鼓励企业共建实验室。鼓励企业在属地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市级创新平台内联合共建实验室,对企业出资新购研发仪器设备的,按企业实际出资金额的30%补助,最高500万元(以正式发票和实物为准)。(责任单位:科技局)(二)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技术开发项目(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完成后,按照企业实际出资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三)深化科技特派员服务。对科技人员评为泉州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团队)、法人科技特派员,按上级扶持资金进行100%配套,奖励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单位。对列入泉州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按照上级扶持资金进行100%配套。(责任单位:科技局)(一)加强双创载体建设。对当年度新入库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分两年兑现;对入库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托管运营的,经考核按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最高100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前三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二)实施双创载体激励奖励。对获得省级新建、改扩建孵化器用房补助资金的,按照省级补助资金进行50%配套;对获省、泉州市星创天地建设补助项目的,按上级扶持资金进行100%配套,最高3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含试点)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对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10万元标准奖励运营主体,每年度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三)奖励科技进步成果。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完成单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并鼓励引导相关人员申报认定晋江市级以上人才。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省级奖励资金进行 100%配套。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经省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装备产品,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市委人才办)(一)鼓励开展技术交易。对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独占许可)的国内技术成果(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晋江实施转化的,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6%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企事业单位签订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技术交易额的2%奖励合同登记方,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军民融合企业购买、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军转民或者军民两用技术、专利,并在晋江实现落地转化的,每个转化技术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工信局)(二)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晋江转移转化,且技术交易成交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机构,按其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技术经纪(理)人促成科技成果在晋江转移转化的,按其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一)推进知识产权认证工作。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二)加强专利保护工作。对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在三年内进行实际运用的,每件奖励4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最高30万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资助: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5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万元/件,每件发明专利奖励总额最高10万元;国外专利有多个权利人的,可按权利人数量比例享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三)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对新设立且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并为晋江产业服务一年以上的,代理专利件数达100件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切实提高有效发明拥有量增长,为创新主体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300元,每年度最高10万元。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奖励5万元,被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再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四)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标准为按发放贷款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总额的30%,同一企业贴息补助最高3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性补助的,不再享受本贴息补助。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保险费用奖励50%,每项最高2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本措施由晋江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本措施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符合条件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