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巩固拓展经济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巩固拓展经济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三、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10.对在2023年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的区属企业,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11.对区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12.对首次来延就业、省内在延平新就业(且为全省范围内新就业)人员,2023年4月30日前首次在我区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并已连续缴费满3个月,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就业人员新增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13.“以工引工”奖补,通过“以老带新”方式为我区企业引进劳动力(首次在延平就业),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以参加失业保险时间为依据)的企业在职员工,按300元/人标准给予引荐人(老员工)“以工引工”奖补。(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14.为我区企业引进人才和劳动力(首次在延平就业),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以参加失业保险时间为依据)的省内外各类合法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普通工每人300元、大专生(高级工)每人500元、本科生(技师)每人1000元、硕士生(高级技师)每人1500元、博士生每人2000元标准,按属地原则由用工企业所在地给予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春节当月引进的补贴标准可上浮20%。(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15.对参与共享用工且一次性调剂5人及以上、调剂用工时间达1个月以上的区属调出企业;受区属企业委托开展用工调剂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调出员工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用工调剂补贴;对委托第三方开展用工调剂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分配由调剂双方企业和第三方协商确定。共享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在补助范围内。(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16.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202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加强预算单位的预算和需求管理,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将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要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发改科技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17.对上两个年度年平均上缴工会经费低于 1万元(不含,下同)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其当年上缴的工会经费予以全额返还,每个缴费单位全年返还上限为1万元。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返还。支持政策暂定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18.继续执行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工信局、供电公司)
19.支持规上制造业企业通过国网南平供电公司“电E金服”平台申请“电E贷”(含线下)“电E票”“电费信用证”用于缴交2023年电费,政府给予50%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供电公司)
四、促进消费市场回暖
20.开展“全闽乐购·畅游南平”汽车促消费、汽车展览等活动,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回暖。(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1.根据《关于下达步行街规范运营管理、优化业态结构项目资金的通知》(南财外指〔2022〕50号)精神,打造创世纪步行街,构建多业态融合一条街。(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2.支持商贸业企业做大做强。对第一季度零售企业累计销售额达到500万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30%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奖励;对限上批发企业第一季度累计销售额达到2000万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30%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奖励;对限上住餐企业第一季度累计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8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25%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23.支持商贸业“升限入统”。对当年新增入统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年销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增入统年营业额达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奖励1.5万元。对当年月度新增入统企业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再奖励0.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24.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销售额达到做大做强标准且增幅达20%及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按照做大做强不同等次给予1—5万元不等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25.通过申报系统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自动判断免征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财政局)
26.落实最低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支持多孩家庭和新市民购房需求。鼓励区内房地产企业,举办房产推介会,营造促进住房消费的市场氛围。(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五、全力扩大有效投资
27.围绕重点领域高质量谋划一批项目,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项目储备和资金争取工作,争取高质量发展融资专项,推动一批补短板、调结构的项目建设。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带动社会投资增长。(责任单位:区发改科技局、财政局)
28.加强项目用林、用地要素保障,认真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对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或争取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使用国家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尚未产生用地计划指标前,先行预支一定规模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贯彻落实南平市关于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开展区域统一评估,建立科学的控制性指标体系,实行“交地即交证”。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29.缩减项目环评申报材料,提速项目环评审批。将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审批申请材料由2份缩减至1份。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实行并行公示,将公示期由15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完成环评审查工作。对拟建的建设项目实行提前介入,在环评文件受理前,提前了解项目建设具体内容,提前解决环评审批存在的困点、难点。(责任单位:延平生态环境局)
30.加大对组团出境参展的支持力度。加大南平市境外展会补助政策宣传,积极宣传《2023年“福品销全球”出境参展拓市场首批名单》和《南平市重点推荐展会名单》的展会,引导辖区外贸企业出境参展。鼓励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组团出境参展。(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31.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快投资,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效率。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外方实际到资达300万美元及以上,按照省级政策和要求,落实政策宣传、解释、申报组织和初审,推动外资项目开展。(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六、积极落实金融财税政策
32.加大省重点技改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宣传力度,指导列入年度计划并申请技改项目贷款的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申请省级财政2%贴息。(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33.加大对稳外贸专项信贷政策的宣传力度,协调畅通辖区外贸领域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渠道。(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34.加大福建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宣传讲解,引导辖区年出口额在700万美元以下有外贸实绩的企业,通过福建省“单一窗口”平台申领2023年福建省小微企业出口企业政策性保险,指导有需求的企业与中国信保联系,用好出口信用保险、企业资信调查等工具。配合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避险产品政策宣传,指导企业加强汇率风险防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