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工(科)信局、财政局,火炬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鼓励企业扩大工业有效投资,支持企业实施增资扩产、“工业上楼”,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4号)要求,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5日
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扩大工业有效投资,支持企业实施增资扩产、“工业上楼”等精神,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4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安排的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固投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拨付、市区(管委会)结算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由市、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级承担部分按年度纳入市工信局部门预算,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管委会),区级承担部分由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第四条 根据省工信厅《关于做好工业投资数据纳统和加强投资情况分析的通知》精神,本市存量工业企业实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等均可纳入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扶持范围(项目实施地需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新引进企业的初始投资项目完工投产后的再投资项目(项目已核准或备案为技改项目)可认定为技术改造项目(企业需提供项目投产有关佐证材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市统一政策制定、区受理审核兑现”的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兑现工作机制,市区(管委会)工信、财政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工信局负责提出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建议,制定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申报指南或通知;负责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负责政策解释,进行市级部门项目查重。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安排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工信局进行市区(管委会)资金结算;负责对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再评价。
(三)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负责根据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的要求,归口受理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企业申请,并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四)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协助所在区工信部门,共同做好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的资金落实和拨付、市区(管委会)资金结算工作。
第六条 市、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审核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管委会)财政分别承担。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七条 聚焦我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领域和我市传统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增资扩产项目。
第八条 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支持工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条件、生产环境等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企业产品结构升级、主导产品及关键配套件升级、技术装备水平升级。重点支持企业实施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产能扩张,以及工业强基、绿色制造、安全生产、节能环保、“工业上楼”等。
第四章 主要内容
第九条 支持对象
本市工业企业2023—2024年实施的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项目,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年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下同);
2.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工业软件、系统建设等技术投入,下同)。
第十条 补助标准
(一)对企业2023—2024年实施的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项目,按年度给予不超过工业固投(不含土地和非生产性设施建设投入,下同)10%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最高3000万元;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名单的企业实施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年度给予工业固投10%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最高6000万元。
年度工业固投=生产性设施投入+设备投入
1.生产性设施投入按照已完成工程量实际结算价(劳务分包工程为:已完成工程量结算价+当期建筑材料投入)计算,且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相应年度的《厦门市区各类建筑工程单体造价指标参考表》(适用单体工程)、《厦门市区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参考表》(适用非单体工程)的参考价;
2.设备投入按已付款的不含税设备购置发票金额计算;
3.年度工业固投金额不超过企业已按工程进度(设备购置)实际支付的不含税发票金额计算。
(二)单家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可申报两个工业固投补助资金项目。
(三)工业固投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根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规模和审核后符合补助条件的工业固投金额,由市工信局商市财政局在10%以内按0.5%的整数倍确定。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上实施的增资扩产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技改投资方向,已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按规定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数据。
(三)项目上一年度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已付款不含税设备购置发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
(四)生产性设施建设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环评能评等项目相关手续,且在有效期内。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厦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和厦门市信用管理平台披露的联合惩戒对象(含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名单通过公安机关扫黑办背景审核。
第十二条 工业固投范围
(一)设备投入。主要包括:生产、检测、研发设备购置;自制设备、融资租赁设备;直接运用于生产活动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工业软件、智能制造控制系统等技术投入;已有厂房对环保、消防、水电、燃气、无尘室(洁净等级须达到万级及以上)、实验室等生产性附属设施的改扩建。其中,自制设备应制成成套、成台设备(不含设备维修),投入按制成设备所采购原材料(配件)发票金额计算。
(二)厂房等生产性设施建设投入。主要包括:工业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物流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和审核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组织申报。市工信局按年度制定并发布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指南或通知包括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申报程序、受理单位、咨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指南或通知要求向注册地所在区(管委会)的工信部门进行申报,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按要求予以受理。
(三)项目初审。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项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形成初审意见。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协助审查。
(四)现场核查。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组织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意见。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1. 核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2. 核查项目工业固投相关票据、资料,核定项目实际投入;
3. 核实工业固投的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使用情况;
(五)信用查询及涉黑涉恶信息比对审核。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通过厦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和厦门市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申报企业是否为联合惩戒对象(含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进行涉黑涉恶背景审核。
(六)项目查重。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核查拟补助项目同一项目或设备是否拆分、重复申报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等专项优惠政策后,报市工信局进行市级部门查重。
(七)项目公示。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将研究确定拟补助的企业及项目,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八)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区(管委会)工信、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九)资金结算。完成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拨付后,各区(管委会)工信、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进行年度资金结算。
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在按上述流程审核兑现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时,应同时执行各区(管委会)对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对各区(管委会)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核查。
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区(管委会)工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专项核算,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及凭证备查。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一)企业或个人存在骗取或违规使用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的,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产业扶持部门,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各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在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审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审核、认定结果的,或未按规定组成专家组的,取消其参加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审核工作资格。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将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内容相近或相同的项目)或同一设备原始凭证,重复申报工业固投补助资金。
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的企业在国家、省级高质量发展专项、技改专项等获得上级专项支持项目,可同时享受市级技改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以及已享受专门优惠政策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现行扶持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补助资金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4号)保持一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的增资扩产项目适用本细则;执行期间,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