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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征求《进一步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若干措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8/03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市场占有率,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信心,现将《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8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通过邮件方式发送至xmjxjqyc@xm.gov.cn,联系电话:2896781、2896786。
  特此通告。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1日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加快构建“4+4+6”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打造新发展格局节点城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业举办专场活动

(一)支持大型龙头企业在本市举办工信领域影响力大、带动效应强的产业或行业年会、峰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会议支出(场租费及市级以上官方媒体宣传费)给予最高50%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国家部委及直属机构、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产业展会在厦落地。经报市政府同意举办的展会,对每场展会实际活动费用给予最高50%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国内各地举办的产品推介会、新品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等开拓市场活动。对参会企业数达30家以上的,按企业实付场租费用给予最高50%的补助扶持,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和对接会

(四)鼓励企业组团参加重要展会。对国家部委、省、市政府以及工信、商务部门要求组团参加,并经市政府批准列入部门年度计划项目的重要展会,支持设立厦门展区集中布展,为企业组团展示提供统一形象宣传,对展区集中且展位在12个以上的展会,可由重点产业集群相关行业协会统一申请展位进行公共布展,20个展位(含)以下的公共布展费补助不超过12万元,超过20个展位的公共布展费补助不超过16万元;参展企业可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最高80%的补助,参加区域交流合作的展会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单一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本项展会项目资助计划将根据当年度本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和展会申请情况确定年度资助展会数量和资金补助比例。有特殊需要的重要展会,按实际支出予以安排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工业企业参加供需对接平台开展的上下游产业链对接会,对工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依托行业商(协)会举办的,且通过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发布活动公告、对接成果,参加活动的企业入驻平台率60%以上的,对参会工业企业达25(含)—50家、50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举办方每场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搭建平台助力企业拓展市场

(六)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在机场、高铁、地铁、公交等重点场所开展产品应用、体验、展示。由工信部门牵头加大对先进企业、典型做法、先进行业的宣传力度,提振我市工业企业拓市场、促生产的信心和氛围,并予以安排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举办促进我市企业开拓市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区域产业合作等重大活动项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工信部门、商务部门在市内外主办或委托举办的重大活动,项目费用按照一事一议程序研究确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本措施由市工信、商务、财政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每年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兑现。

本措施由市工信、商务部门按职责结合促进本行业产业领域发展实际发布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本措施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  月  日期间的相关奖励参照本措施执行。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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