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根据《厦门市促进绿色金融发展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1〕16号,以下简称《措施》)第二条“开展绿色信贷贴息”,制定本申报指南。 申报对象为第1-5批纳入厦门市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库的170家绿色融资企业及49个绿色融资项目的项目业主。 1.符合人行或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口径的绿色信贷,贷款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或项目贷款。 2.绿色融资项目涉及财政投融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绿色信贷不予贴息。 3.仅对贴息年度内实际缴纳利息的绿色信贷进行贴息。若绿色信贷贴息年度存在尚未收息的应缴利息,顺延至实际缴交利息年度进行贴息。 1.2021年贴息范围为《措施》发布之后(202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申报条件的绿色信贷。 2.2022年贴息范围为自然年度内符合申报条件的绿色信贷。 (1)当年末实际贷款利率大于当年末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的,贴息金额=当年实际缴交利息/当年末实际利率*当年末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20%; (2)当年末实际利率小于当年末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的,贴息金额=当年实际缴交利息*20%; 1.金融机构自2023年8月7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可登录“厦门市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认定系统”(以下简称“厦绿融”平台,网址:xlr.xemas.com.cn),上传年度贴息报表。逾期未上传视为无相关业务。 2.金融机构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可登录“厦绿融”平台,发起贴息流程。逾期未发起视为无相关业务。 3.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21日,市金融监管局对金融机构发起的贴息申请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金融机构需在规定的时间内(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23日)重新发起申请。 4.企业(项目业主)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5日,可登录“厦绿融”平台,勾选进行贴息的贷款并提交确认。贴息采用“免申即享”模式,逾期未确认视为放弃贴息。 5.市金融监管局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5日对企业(项目业主)确认的贴息贷款进行复核。复核未通过的企业(项目业主)需在规定的时间内(2023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8日)重新发起。 6.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7日,金融机构可登录“厦绿融”平台,打印贴息申请表,按要求用印后邮寄至市金融监管局。 7.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30日,企业(项目业主)可登录“厦绿融”平台,打印贴息确认表及收款收据,按要求用印后邮寄至市金融监管局。 材料邮寄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5号1915室,收件人:陈晓宇,联系方式:2853839。 绿色信贷贴息由市金融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如有疑问,可联系市金融监管局,联系人:陈晓宇 2853839。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