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3〕7号)(以下简称《外资措施》),为做好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兑现实施工作,现制定《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措施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指南》,请各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各有关企业按时申报。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措施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人才,通过所在企业按程序申报。 (三)外商投资企业或个人有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行政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涉黑涉恶的,或未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不予奖励。 1.申请适用《外资措施》中有关财政奖励资金政策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市新设立、并购(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类及股权投资类项目,以下同),符合单个周期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本市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2)对本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单个周期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本市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1)新设立、并购(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在2023-2024年内完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或并购变更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本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更名。 (2)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指在2023年1月1日以前完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从厦门市域外迁入市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3)周期年,指以实际利用外资实际到资之日当月起连续12个月做为计算周期,实际到资之日最迟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4)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金额,指在单个周期年内,外方投资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具体金额与到资时间原则上以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系统统计为准(以下简称“纳统”)。如纳统时间与实际到资时间不一致的,政策申报受理单位也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资时间视为纳统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到资投资奖励申请,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金额需同时满足在单个周期年内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最终穿透后实际投资在我市市域内项目金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境外企业或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协议控股投资我市企业,不享受本措施各类奖励扶持政策。 (5)房地产项目,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 (6)金融类项目,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7)股权投资类项目,指依法设立从事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员工持股投资平台企业)。 符合奖励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高端制造业投资项目按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其他投资项目按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 (1)对在本市新设立、并购(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同时,自符合奖励条件的自然年度起,按其年度利润总额给予奖励,结合企业累计到资率,前2年给予最高8%奖励,后3年给予最高4%奖励。 (2)对本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按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1)高端制造业投资项目,指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印发实施的《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中制造业产业类别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项目认定。 (2)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2023-2024年期间符合条件金额最高的单个周期年进行一次性申报。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间在本市增资且增资前未申报享受过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一次性奖励的,允许增资后按符合政策条件的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进行申报,在政策有效期内只可申报一次政策奖励。 (3)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享受本措施的各类扶持和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投资完成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经济贡献(对新设、并购外商投资企业到资奖励除外)。本措施的扶持政策如与其他市级扶持政策有重叠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择优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4)2023年1月1日前,符合实际利用外资到资投资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8〕111号)条款;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新设、并购、现有企业符合到资投资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3〕7号)条款。 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奖励金额=奖励基数×奖补比例×汇率。 (1)奖励基数: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使用外资并投资本市域内的金额。 奖励门槛:美元以外其他币种到资、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以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系统时的系统汇率折算的美元金额,作为达到申报条件的依据。 (2)奖补比例:高端制造业项目为3%,其他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类及股权投资项目)为2%。 (3)汇率:奖励金以人民币支付,奖励金计算汇率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奖励当年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折算汇率。 年度利润总额奖励=年度利润总额×企业累计到资率×奖补比例。 (1)年度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利润总额。 (2)企业累计到资率: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奖励之日累计利用外资到资金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合同外资金额×100%,最高不超过100%。 (3)奖补比例:自符合奖励条件的自然年度起,前2年给予最高8%奖励,后3年给予最高4%奖励。 1.申请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2)情况说明:A.新设、现有企业到资投资我市市域内项目的情况说明(原件,签字盖章),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周期、到资计划;项目投资市域内项目内容及资金使用构成(包括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生产工序或服务方式、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情况、研发活动或经营活动情况等);预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奖励金计算说明等内容。B.并购项目情况说明(原件,签字盖章):需写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已开展的生产经营情况;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基本情况(含并购方行业实力情况介绍)、并购交易情况、股权对价缴付情况、并购后的生产、经营计划、并购对我市相关产业提升带动情况、预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奖励金计算说明等内容。C.如申请享受高端制造业投资项目奖励,还需提供该项目在《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所属行业的说明。 (3)验资报告和到资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如选择政府机构指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则配合机构提供验资和专项审计所需的材料。 2.申请年度利润总额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2)首页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税款所属期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最后一笔实际到资额投资完成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证明、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 (4)增值税纳税证明(原件):由税务部门开具,入库期为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证明,以及对应的企业增值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 (5)享受政策主体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除有注明需提交原件的外,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均需出示原件以便核对。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骑缝加盖公章。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要求补充提交。 申请适用《外资措施》中有关人才补贴资金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人才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上述申报外商投资企业条件; (3)申请奖励年度在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前年工资薪金(不含五险一金)达50万元及以上。 1.奖励内容:税前年工资薪金达50万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员工,按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含五险一金)分档给予以奖励,具体如下表:
(1)应税工资薪金,指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奖励时上一年度员工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总额扣除个人已缴纳的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指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险、医疗保险以及公积金。 (2)人才奖励仅就其在申报奖励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予以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为员工申请补贴,除提交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相应的个人情况材料,包括: 1.申请人员的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有效护照、签证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台湾人士提供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人士提供有效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原件):所属期为申请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申请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明细(原件)。 5.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代为收取奖励资金(经自然人纳税人签署的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奖励资金的授权委托材料)。 6.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除有注明需提交原件的外,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均需出示原件以便核对。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骑缝加盖公章。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要求补充提交。对已通过审核符合政策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及人才,后续年份申请奖励时,审核时已提交且未发生变动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1.新设、并购(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到资投资奖励申报时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单个周期年内符合到资投资条件后,即可向受理单位进行申报,受理单位在企业提交材料齐全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予以兑现奖励。 2.现有企业到资投资奖励、年度利润总额奖励及人才工资薪金补贴申报时间:符合条件周期年后次年6月1日-6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3.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的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2026年,利润总额奖励的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2030年,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以下同)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1.申报受理单位可会同区各相关部门对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拟兑现资金的金额,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审核流程由各区自行拟定,各区为政策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应按照《外资措施》执行审核手续,加强政策兑现的监督管理。 2.受理单位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申请后,应及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请奖励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到资情况和到资投资本市市域内项目的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作为兑现奖励的必要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专项审计的要求,及时提供材料、必要的工作环境、积极予以配合。 申请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自行邀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验资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需对企业到资投资我市市域内项目资金等情况进行审计。 3.受理单位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完成所有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商务局及市财政局备案,报送备案的审核结果需包含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申请奖励类别、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所属产业、奖励资金金额、申请奖励年度等。 4.申报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外资措施》及本申报指南要求与执行标准,加强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受理单位与对应的财政部门须加强沟通,按照规定流程做好年度奖励兑现与资金拨付手续。扶持和奖励资金由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所需资金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区先行全额拨付,市级和其他区级承担部分通过市对区年终财政体制结算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