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三、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各地工信部门初核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将企业名单和企业申报文件报送省工信厅。申报企业可于10月17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各地工信部门于每月27日前将企业名单和企业申报文件报送省工信厅。厦门市企业名单由厦门市工信局确定。 四、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提交补充申报,由各地工信部门于2024年4月5日前将补充名单和企业申报文件报送省工信厅。补充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五、各地在初核汇总名单时,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 六、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地工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于当月27日前报送省工信厅,经审定后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联 系 人:邱德宇 联系电话:0591-87832850 电子邮箱: sjxwjjyxj@gxt.fujian.gov.cn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