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发布了《关于做好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大稳定、小调整” 的原则,提早做好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前期储备工作,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农业科技创新等项目
数字农业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依据《 “十四五”数字农业建设规划》 ( 以下简称《规 划》 ) 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要求,结合数字 农业项目储备、 申报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建设工程
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相关要求,统筹农业农村部大 数据架构和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设计,充分利用现有软硬件基 础,改造提升“农业农村云”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通用支撑 系统、完善综合业务系统、科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单品种 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形成统一的国家农业农村大 数据平台,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智能预警分析、提高农业农 村领域管理服务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
(二) 建设内容
1. 改造提升“农业农村云”基础设施、大数据通用支撑系统、综合业务系统、农业农村科研协同创新平台。按照《规 划》有关要求执行。2.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 围绕重点品种 市场分析预测和生产指导服务需求,提升单品种全产业链大 数据分析预测能力,重点建设以下内容: ( 1 ) 构建单品种全产业链专题数据库,汇聚生产、加工、储运、销售、消费、 贸易、成本收益等数据资源。 ( 2 ) 建设单品种全产业链分 析预测和决策服务系统,建立单品种全链条数据挖掘分析、 智能决策模型,研发生产情况、市场形势、供需平衡等组件 模块,实现产量预计、市场预测、政策评估、物流监测、消 费监测、资源管理、病虫害预警、舆情分析等功能,提供单 品种大数据定期分析报告和“在线实时查询”服务。 ( 3 ) 开发 单品种大数据展示模块,实现单品种大数据可视化。
( 三 ) 储备条件
“农业农村云”基础设施、大数据通用支撑系统、综合业 务系统、科研协同创新平台等项目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稳定的数据获取渠道,在本领域已掌握 较为完整的单品种生产、加工、消费、贸易等环节的数据资 源;2.拥有高水平人才队伍,在本领域具备国内领先的数据 采集、挖掘、分析、服务能力;3.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 良好。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申报单位还应研究部署以下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1. 中心管理团队和管理机制;2.数据共享机制;3.形成的数据 产品和数据服务考虑;4.软硬件平台运维、科研、人员、日常运转等各项经费保障初步安排;5.承诺遵守关于单品种全 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的相关制度规定。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类项目,申报前请先与农业农 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沟通。
( 四 ) 中央投资规模
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中央直属 高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为 100%,申报单位为省级科 研院所、地方所属高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按照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 、80%、90% 、90%,且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
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面向农业农村数字化应用创新 重大需求,跟踪数字技术创新前沿,开展基础共性、战略性、 前沿性智慧农业技术研究,重点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 慧农业创新技术产品;承担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基础共性关 键标准与通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推动建立智慧农业技术标 准体系;牵头组织本领域创新分中心及相关单位,提出中长 期技术攻关路线图,推动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为国家 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和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提 供技术支撑。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分中心。分为分品种创新分中心、分 区域创新分中心两大类。分品种创新分中心主要聚焦特定品种应用场景的差异化需求,针对本专业领域智慧农业产品和 技术应用短板,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引领性技术研究,研 发先进适用、特色专用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农业技术 产品,形成特定品种智慧农业集成解决方案、应用服务模式 和技术产品体系;承担本专业领域智慧农业标准与通用技术 规范的制修订,提出本专业领域中长期技术攻关路线图;推 动本专业领域成果转化,协同创新中心推动国家数字农业创 新应用基地建设。分区域创新分中心主要聚焦特定区域应用 场景的差异化需求,对创新中心、分品种创新分中心的数字 技术与产品进行本地化调试、改造,研发适用本区域特色品 种的数字技术与产品,协同创新中心推动国家数字农业创新 应用基地建设。
(二) 建设内容
聚焦智慧农业产品的原始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充分利用现有基础,针对本项目定位,购置升级与智慧农业 密切相关的专用科研软件、专用仪器设备、专用设施装置等 ,改造特定实验环境,搭建相关技术产品研发和集成创新平台。
( 三 ) 储备条件
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 位、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本领域数字化技术研发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备国家级 科研实验条件,建有规模化的智慧农业研究示范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2.每年创新分中心投入本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的科 研经费不低于 500 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00 人;3.拥有高水平科研队伍,具备承担本领域创新任务的能力;4.规 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国家数字农业分品种创新分中心和分区域创新分中心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或相关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本领域数字化技术研发处于国内先进地位,具备省 级及以上科研实验条件,近三年承担过省级以上相关重大科 研项目;2.每年创新分中心投入本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的科研 经费不低于 500 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00 人 (其中企 业申报的创新分中心,每年创新分中心投入本领域关键技术 攻关的科研经费不低于 2000 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200 人 ) ;3.拥有较高水平科研队伍,具备承担本领域创新任务 的能力;4.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上述条件需要在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阐述,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还应研究部署以下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进行详细说明:1.提出创新中心 (分中心) 日常管理和科 研团队架构,包括中心主任 (负责中心行政管理) 、技术委 员会 (负责中心科研管理) 及首席专家、科研团队分工及每 个科研业务方向负责人初步考虑;2.提出今后 5 年本领域数 字农业技术攻关计划及实施路线图,预计可能取得的创新成 果及呈现形式;3.根据本中心的功能定位,与相关领域创新 中心、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之间的合作考虑;4.提出今后5 年中心软硬件平台运维、科研、人员、日常运转等各 项经费保障初步安排;5.承诺遵守关于创新中心 (分中心) 的相关制度规定。
2024 年计划支持国家数字种植业 (玉米) 创新分中心、 国家数字种植业 ( 大豆) 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种植业 (棉 花 ) 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种植业 (油料) 创新分中心、国 家数字种植业 (茶叶)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畜牧业 ( 肉牛) 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畜牧业 (羊) 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 设施农业 (植物工厂) 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畜种业 (动物 育种) 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农业装备 (农业传感器) 创新 分中心、国家数字农业装备 (智能农机北方) 创新分中心、 国家数字农业区域 (华中) 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农业区域 (华南) 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农业区域 (京津冀) 创新分 中心、国家数字农业区域 (长三角) 创新分中心。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中央直属高校,每个独立法人单位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 1 个;属于地方项目的,每省 ( 区、 市 ) 每年申报数量不超过 1 个。申报前请先与农业农村部市 场与信息化司沟通。
( 四 ) 中央投资规模
创新中心和分品种创新分中心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 直属单位、中央直属高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为 100%, 申报单位为省级科研院所、地方所属高校的,中央预算内投 资比例,按照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70% 、80%、90% 、90% ,且不超过 2000 万元;分区域 创新分中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50%,且不超过 1000 万元。企业申报的,按地方项目管理, 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不超过 20%,且不超过 600 万元。
三、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工程
围绕创新链与产业链衔接发展,建设一批数字农业创新 应用基地,对接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和分中心,实现相关 技术产品集成应用、中试熟化、标准验证、示范推广等,推 动探索重点品种产业数字化转型路径,助力培育数字农业企 业,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数字农业发展生态,为全国提供 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模式。
(二) 建设内容
围绕 1 种主要农产品或具有相同技术需求的品类,在县 域范围内选择具备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购置国 产化数字农业相关设施设备,开发集成管理平台,建立贯通 信息采集、分析决策、作业控制、智慧管理等各环节的数字 农业集成应用体系。具体包括 5 个类型:国家数字种植业创 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畜 牧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 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需瞄准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提出数字化解决方案,且该方案具有技术创新性、经济性、可推广性。具体建设任务和技术参数在参考最新版的《国 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技术指南》 ( 由农业农村部市 场与信息化司另文印发) 的基础上,可根据地域、 品种、规 模、生产方式等不同,做适当调整。
( 三 ) 储备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过程管 理、实施监督。建设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承担项目法人主体责 任。项目投资方式为直接投资。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参照有关要求,以县级及以上农场作为申报主体和建设单位。拟申报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基地建设选择的农产 品应当为县内农业主导品种,产值规模在省内排名前 10 位 ,且已经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产业链条完整,基本实现了一二三产融合;2.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数字农业建设 , 已制定了支持数字农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及支持政策,数字 农业建设基础扎实、成效突出,具有较强的资金配套能力;3. 申报主体承诺待项目批复后,推动创新应用基地与本领域 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形成紧密指导合作联系,支 持其在基地开展相关技术产品集成应用、中试熟化、标准验 证、示范推广等工作;4. 由本项目支持信息化改造提升的每 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失信 等情况,连续生产经营 3 年以上,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自筹配套资金的能力和运维项目的人员和技术,能够确保项目建成后长期运行。上述条件需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进行阐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优先支持农业农村信息 化示范基地申报本项目。2017 年以来已承担过数字农业建设 试点项目的县,不纳入储备范围。
申报主体还应研究部署以下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进行详细说明:1.建立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农业农村部 门主导、技术单位支撑的项目管理机制,明确上述各方权责 关系;2.建立基地管理机制,明确基地负责人,负责基地日 常管理和联络,组建基地专家组,负责基地建设运行和应用 推广的技术指导;3.在深入研究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实际问 题基础上,提出详细的信息化解决方案和相关建设内容,并 说明技术创新点,直接引用《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 设技术指南》原文的视为无效;4.项目建设原则上均应采用 国产设备和技术,确有必要部分采用国外设备或技术的,应 明确提出,并逐一说明必要性;5. 与相关领域国家数字农业 创新中心、分中心建立合作,支持开展数字农业相关技术产 品的中试熟化、标准验证、集成创新,提供必要试验条件、 试验数据;6. 明确专门资金渠道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信息 化设备和信息系统持续运行,及必要的维护更新和迭代升级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持续发挥作用;7.配合国家数字农业创 新中心, 以指定方式、频次、地址报送数据;8.从制度建设 、硬件配置、系统设置、人员管理等各方面,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落实“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要 求,防止发生异常操作、数据泄露、数据篡改等问题;9.承 诺遵守关于创新应用基地的相关制度规定。以上内容不得缺项。国家数字种植业、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不低于 1 万亩 ,其中果园不低于 5000 亩;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 地建设规模不低于 20 万平方米,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 建设规划 (2023-2030 年) 》建设布局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 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 中,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不低于 5 万头,奶牛养殖场存栏量 不低于 1000 头,肉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 1000 头,蛋禽养 殖场存栏量不低于 25 万只, 肉禽养殖场年出栏量不低于 50 万只,羊养殖场年存栏量不低于 1 万头;国家数字渔业创新 应用基地中,池塘养殖覆盖面积不低于 5000 亩,陆基工厂 化养殖、 网箱养殖水体不低于 10 万立方米。未明确规模要 求的,可参照相似种植养殖环境、生长过程、农技农艺要求 的农产品品类。申报项目名称统一设定为“XX 省 ( 区、市 ) XX 县 (市 、区 ) 国家数字种植业/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种业创新应用 基地建设项目 ( XX 品种) ”。
各地农业农村 (农牧) 厅 (委、局 ) 要统筹本地区畜牧 、渔业等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单独设立畜牧、渔业 行政管理部门的,可以申报 1 个本行业项目。每个省 ( 区、市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年申报总数不超过 3 个,每个计 划单列市申报总数不超过 1 个,北大荒农垦、广东省农垦每 年申报总数不超过 1 个,超过申报数量的,根据各省报送的 申报文件,按顺序选取相应数量项目。同时,每省份每年申 报同一品类项目不超过 2 个, 自 2021 年起每省份累计建设 同一品类项目不超过 5 个。
( 四 ) 中央投资规模
西藏自治区申报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为 100% , 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40%、50%、 60% 、60%,且不超过 2000 万元。北大荒农垦、广东省农垦 申报项目,中央投资比例参照所在地方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土建工程、非数字化装备,且 用于软件开发 (含软件购置) 的资金不得超过 300 万元。成 套装备中,可单独计价、不包含信息化内容的基础结构部分, 如灌溉设施、管道、笼架等应计入非数字化装备。拟申报项 目应统筹解决项目长期运维资金,确保项目长期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