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莆政办〔2023〕1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特制定《莆田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莆政办〔2023〕1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为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链,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明确的研发方向,在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具备产业服务支撑能力。 第三条 莆田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管理与业务指导,是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主管机关。各县(区、管委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具体指导与监督。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莆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且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政资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长期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第五条 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设计勘测等研发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类组织机构,均符合本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范畴。1.企业类。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企业。 2.民办非企业类。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类科研机构。3.事业类。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第六条 申报认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遵循自愿原则,申报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其他研发服务等。单位名称中须有“研发”“研究”字样;无“研发”“研究”字样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含有“研发”“研究”“软件开发”“技术开发”字样。 (二)注册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三)近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占近三年总收入的5%(含)以上;或者近三年年均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少于1000万元。(四)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与固定场所。其中,研发试验的室内场所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用于研究开发、分析测试的仪器设备原值达到300万元以上。(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常驻研发人员总数5%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以上人员占常驻研发人员总数20%以上。企业的研发人员须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六)具备完善的企业管理、科研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已设立研发支出科目。(七)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九)已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不再参与申报。第七条 莆田市科学技术局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申报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四)研发场所证明材料(如为租用,需有租赁合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购买发票复印件;(五)研发费用相关证明材料(财务报表、专审报告等);(三)专家考评。组织专家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出考评意见; (四)结果公示。根据专家组考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十条 优先推荐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第十一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年底向莆田市科学技术局提交机构发展、研发活动和成果转化等工作报告。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股权结构变更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第十三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据科研诚信和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发生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