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火炬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工信规〔202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2023年第四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在厦门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二)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按照申报评价标准,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创新直通条件之一: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4.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备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参与创新型企业评价。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每季度开展一次。由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火炬管委会负责组织,企业按市场主体登记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具体流程如下: 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培育专区”(http://py.xmsme.cn/),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第四批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截止日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月底前公布2023年第四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 注:可申报省市请选择厦门市,企业注册地请选择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或火炬高新区。 登录系统填写:企业基本情况、主导产品情况、经济效益和经营情况、创新能力、所属领域及其他材料,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2020年、2021年、2022年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套表),需包含研发费用、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2.I类知识产权证书、II类知识产权证书(或有); 3.满足创新直通条件需附以下至少一项材料(可不提供上述1-2项材料):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证明材料(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应包含排名情况证明);或近三年获得省级科技奖励证明材料(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应包含排名情况); (2)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证明材料; (3)研发机构证明材料(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各区、管委会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息报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可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装备制造、新能源、仪器仪表、生物医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子、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233621、2211821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