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物医药创新产品首次产业化奖励办法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闽政〔2022〕10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若干措施》(闽工信规〔2023〕7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主体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的生物医药工业企业。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出台后,企业新取得1类创新药、2类和3类化学药及中药等药品注册批件,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原料药批准通知书且首次在我省实现产业化;
(二)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研发投入超1亿元的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列入创新医疗器械重大项目。
第四条申报材料
(一)《福建省创新药械产品产业化申报表》(附件1);
(二)《药品注册批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国家药监局关于创新医疗器械获批的公示材料等;
(三)药械产品在我省首次产业化的证明材料(包括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凭证)等;
(四)创新医疗器械中的重大项目需提供企业项目研发主要采购合同、凭证、研发经费使用明细表等。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组织申报
(一)资金采取后奖补方式进行,每个品种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二)省工信厅负责指导各级工信部门落实产业化奖励政策,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产业化奖励政策申报工作。
(三)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含央属、省属)向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四)县级工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由经办人、负责人在企业项目申报表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县级工信部门对初审意见负责。
(五)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对产品生产线等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补助资金,资金下达文件同时抄送省工信厅。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由各设区市工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六)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审核属于创新医疗器械重大项目的,需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组织对重大项目研发投入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调查核实。
(七)项目确认后,各设区市工信部门按照标准和要求下达兑现补助资金。
第六条对企业存在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行为的,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市场中介组织在审计过程中发生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等违规行为的,依法解除委托合同,在三年内禁止参加省工信厅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并抄送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厦门市执行本办法所需财政资金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本办法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