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物医药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建设奖补办法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闽政〔2022〕10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若干措施》(闽工信规〔2023〕7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主要包括医药合同研发机构(以下简称CRO)、合同生产机构(以下简称CMO)、合同研发生产机构(以下简称CDMO)。CRO是指通过合同形式为医药企业在研发过程中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机构,包括新药发现、安全性评价、药代动力学、临床试验等;CMO是指以合同形式为医药企业提供生产等服务的企业;CDMO除了提供CMO的生产服务之外,更强调对生产工艺的研发和创新,提供工艺的开发、设计及优化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定制生产服务。
第三条申报主体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出台后,新建成具备生物医药行业研发或生产制造服务能力并投入使用的CRO、CMO、CDMO;
(二)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申报材料
(一)《福建省生物医药产业应用基础平台项目申报表》(附件2);
(二)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三)受托生产品种对应生产范围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四)固定资产投资的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如发票较多,可提供部分大额发票),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生产厂房建设、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
(五)CRO平台应提供其为非关联方企业提供研发服务的合同和相关发票;
(六)CMO、CDMO平台应提供其为非关联方企业或机构提供研发、生产服务的合同和相关发票。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组织申报
(一)专项资金采取后奖补方式进行。
(二)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三)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含央属、省属)向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四)各设区市工信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由经办人、负责人在项目申报表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工信厅,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对初审意见负责。
(五)省工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开展专项审计,组织专家对研发、生产设备以及产品生产线等进行现场查验,提出拟奖补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调查核实。
(六)项目确认后,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尽快按照标准和要求下达兑现补助资金,并负有对项目落实跟踪的职责。
第七条对企业存在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行为的,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等违规行为的,依规取消省工信厅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至其所在单位;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市场中介组织,依法解除委托合同,在三年内禁止参加省工信厅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并抄送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厦门市执行本办法所需财政资金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本办法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