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的八条措施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我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营造良好的双创环境,在原《关于扶持“三创”工作的四条措施实施细则》基础上,结合福州高新区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的八条措施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建议意见:1. 书面反馈寄至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创新园二期17号楼16层1605办公室;2. 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 fzgxqkjj@126.com;信封或电子邮件名称上请注明:“《关于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的八条措施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字样。附件:《关于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的八条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现结合福州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政策产生的相关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从区科技类政策补贴列支。区科学技术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福州高新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孵化载体及其在孵企业、毕业企业;(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处理、处罚的;(五)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申报政策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是企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二是提供相关必备材料。(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福州市补助的基础上,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2)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批文复印件。(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福州市补助的基础上,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1.申报条件: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及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2)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及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认定批文或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一孵化器一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在福州市补助的基础上,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1.申报条件: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2)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认定批文或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继续留区发展,且毕业当年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首年租金50%的房租补贴,每家毕业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所在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每家2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毕业企业为毕业当年税收超1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其毕业当年在高新区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所在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每家2万元奖励, 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继续留区发展的,且毕业1年内被纳入规上(限上)企业统计范围的,给予每家毕业企业5万元奖励;给予所在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每家2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从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毕业并继续留区发展的的企业及所在孵化载体,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①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②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③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700万元; ④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①《留区发展毕业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2-1)④企业毕业1年内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证明;①《留区发展毕业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2-2)④企业毕业当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证明;①《留区发展毕业企业纳入规上(线上)统计补贴申请表》(附件2-3)①《留区发展毕业企业奖励(孵化载体)申请表》(附件2-4);④申请留区发展毕业企业房租补贴、留区发展毕业企业税收贡献奖励、留区发展毕业企业纳入规上(线上)统计奖励补贴的相关证明;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或毕业一年内获得创投基金投资或被上市企业收购,按照获得投资(收购金额)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50万元;对所在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按照在孵企业或毕业一年内获得投资(收购金额)的0.5%予以奖励,每家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奖励。1.申报条件:经认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并获得创投基金投资或被上市企业收购的企业;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①《创投基金投资或被上市企业收购奖励资金(企业)申请表》(附件3-1)①《创投基金投资或被上市企业收购奖励资金(孵化载体)申请表》(附件3-2)(六)鼓励和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主办或承办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推动投资者和创客(团队)对接以及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区集聚。1.申报条件:承办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1.申报条件: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1)《创业创新示范中心认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2)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认定批文或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八)对经市科技局考核优秀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运营补助5万元。1.申报条件:经市科技局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1)《考核优秀孵化载体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2)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考核优秀批文复印件。(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每年适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二)企业申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四)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在福州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区科技局出具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审批。(五)下达资金。审核意见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向申报企业下达扶持资金。第八条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每页加盖公章,并提供申报事项电子文档。第十条 申请奖励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财政资金全数退回,三年内取消申报区科技扶持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本政策给予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当年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第十二条 本政策所指企业奖补资金不与该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挂钩。第十三条 以上所有奖励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的,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享受本政策后,十年内不得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出福州高新区,否则退回所有领取奖补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